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4029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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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提复〔2019〕59号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4029号提案的答复
黄昌洪委员:
您提出的《当前乡村产业路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乡村产业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规划,出台政策”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脱贫攻坚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65 号)要求,2017 年开展了全省脱贫攻坚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大会战,印发了《贵州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贵州省村庄风貌指引导则(试行)》和《贵州省农房风貌指引导则(试行)》,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规划原则,简化“一图、一表、一说明”表达方式,引导科学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中“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的“农房建设管理及风貌指引”部分,要求重点明确村庄三线(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村庄建设控制边界线),农房布局(用地规模、新建农房选址),风貌管控(山水田园、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地域文化),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屋顶形式、建筑色彩)等控制要求,作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管控指引,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有关建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配建”部分,要求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配建要求,统筹安排房、水、电、路、气、讯及安全防灾等基本生活保障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公共服务、绿化等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村庄景观风貌、商贸服务、数据开发和产业发展等村庄现代化和美化提升项目,明确农村居民点配建项目名称、规模、投资和时序等内容。“近期建设项目库”部分,要求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重点,明确近期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提升(通村和入户路、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村庄绿化、公共照明)、农危房改造等重点项目,构建近期建设项目库。
二、关于“结合实际,分步推进”问题。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我省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已完成职能划转,将发改部门实施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国土部门实施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门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到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实施,改变了原先农田建设“五牛下田”的局面,将会有力推进我省农田建设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精神,2019年农业农村部下达我省高标准农田18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13万亩任务,目前,我厅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已下发《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黔农发〔2019〕44 号),将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下达各县。各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项目区,编制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修建实际需要的各类机耕道、生产便道等。我厅将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加大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导,因地制宜、因类施策,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关于“结合产业发展,增加村级集体积累”问题。2014年,按照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试点的通知》(国农办〔2014〕154号),省财政厅原农发办在碧江区和六枝特区进行了试点项目的实施,由农民合作社直接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土地改造形成的土地资本增值,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物),可由农民合作社按货币形式折股给合作社社员持有,从而多渠道增加了合作社的资本积累。今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农发〔2019〕14 号),明确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管护,项目工程的管护主题明确为实施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一步,我厅将总结试点项目的经验,并结合管护实施细则,探讨创新通过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拓宽渠道增加村级集体积累。
今后,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将从以下几方面指导各地做好乡村产业路有关工作。一是积极指导有条件地区开展村庄规划优化提升工作。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实现村庄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措施。二是指导各地做好乡村产业路规划选址工作,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禁止开发区。三是督促各地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或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列为划定不实问题进行整改补划。四是指导各地落实好占补平衡制度。乡村产业路建设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落实补充耕地,确保占一补一、占水补水、占优补优。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21日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陈家业;联系电话:0851-85867429)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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