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0号提案的答复
黔乡振议复字〔2021〕22号 签发人:李 建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0号提案的答复
夏永忠: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产业联农带农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产业振兴、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扶贫项目破产机制及扶贫资产处理机制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较大规模的扶贫项目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作用,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一项重要内容,2020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2021年4月2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1〕5号),两个重要文件均指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为切实管好用活扶贫项目资产,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2021年3月23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指导各地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针对扶贫项目破产和后扶贫时期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已有具体措施。《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规定,要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并逐步开展确权和移交工作。确权是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的基础,资产权属确定以后,根据资产类别,分别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完成以后,县、乡、村各级要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制定管理责任清单,落实项目资产管理责任。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等原因导致扶贫项目运行不好或破产需退出处置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村民主决策经乡镇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公示后按程序处置。此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项目“联农带农”方面
我省在村集体发展和联农带农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一是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省共完成清产核资单位数81506个,确认成员身份3643.06万人,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16759个,为推动新型农村集体发展、建立农村发展新模式奠定了基础。二是持续深化农村“三变”改革。抓住关键环节,注重产权明晰规范,认真研究解决股比设置和股权交易等重大事项,丰富完善农村“三变”改革内涵和形式。2020年全省农村“三变”改革试点村13799个,占行政村总数的87.5%;推动1954.9万亩集体资源变资产、454.3亿元资金变股金、479.6万农户变成股东,带动农民股东户均增加收益1509元、人均增加收益381元。三是通过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了一批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为基础,结合12个特色优势产业实际,因地制宜推行“合作社+家庭农村”“合作社+小农户”“家庭农场+小农户”等利益联结发展模式,让农民更多参与到产业组织和产业链中,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调动了经营主体和农户发展农业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脱贫攻坚期间,我省坚持“精准扶贫”策略,按照产业革命“八要素”,践行“五步工作法”,大力推进产业扶贫。并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黔扶领通〔2020〕8号),通过规范扶贫产业运营管理、明确收益分配使用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压实使用扶贫资金的市场经营主体带贫减贫责任,压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乡村利益第一责任人责任,进一步健全和执行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发挥扶贫产业带动贫困户作用,带动建档立卡农户稳定脱贫。下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仍有大量财政衔接资金投入到乡村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可优先安排用于乡村集体发展的产业项目,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已明确,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以明确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收益分配。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村集体的,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经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村集体享受的收益主要用于巩固产业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和维护村内小型公益设施及村支两委管理开支等;到户类收益分配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原则,主要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困难群体的巩固提升。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鼓励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二次分配,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劳动致富,杜绝新的简单发钱发物和一分了之。
三、产业项目容错机制方面
产业发展需要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先行先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提升,才能更好地推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既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也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我们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做好相关工作落实。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25日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孙雪峰;联系电话:1850858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