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产地加工)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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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58号),经研究,现将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产地加工)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见附件),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一批冷藏库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的补助请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通过资金扶持、部门指导、技术培训与服务协调等综合措施,补助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是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县级报账制的相关管理流程使用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同时做好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和使用情况总结工作,于1210日前逐级上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属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马千千 0851-86892514

省农委财务处: 0851-85285075

省农产品加工处:张 0851-85286119    


附件: 2017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产地加工)

补助资金安排情况

                                                   2017年9月19日

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产地加工)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