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农机补贴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黔农机办函﹝2014﹞23号
关于明确农机补贴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农机中心)、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牧、农机)局,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
为了规范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充分发挥补贴政策效应,现将农机补贴实施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关于非标温室大棚的报账问题,在满足贵州省农委农机管理办公室“黔农机办函〔2010〕06号”《关于贵州省“设施农业温室工程”产品报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结构及构建材料要求的条件下,各种异形的简易温室大棚可根据申请面积按每个标准棚(180平方米)来折算进行报账,即合计面积达到180平方米就按一个标准棚报账,不足180平方米的不予报账。
2.关于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的功率问题,按农业部有关规定,农机补贴管理系统中的“功率”为标定功率(额定功率),不是最大功率。
贵州省农委农机办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