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农委制定了《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7年12月23日前反馈至省农药管理检定所。逾期未报,按无不同意见处理。
联系人:吴 琼
电话:0851-85286297
邮箱:gzszbzjz@163.com
2017年11月20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结合贵州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经营许可审批。
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按照经营区域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和申请的经营范围分别核发。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
第四条 农药经营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提交材料,同时提交该材料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
关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
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并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按本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的分支机构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和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二)设立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情况及照片。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分支机构应当符合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要求。
第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变更农药经营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审查机构、人员和组成形式
第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农药经营许可具体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所属农药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农药使用技术,了解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
(二)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使用、推广工作经历;
(三)能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审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指定1人为组长。审查分为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和责任负责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对农药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要求阅审,并填写制作《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材料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查人员应当对照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制作《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第十五条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审查人员应当对照规定要求进行书面材料审阅和实地查验,并填写制作《贵州省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在审查结束后,应制作《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处理意见书》,报本单位负责人核准,由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并制作审查处理意见书,审查处理意见书应当说明审查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现场核查结论为准。
第二十条 属上级农业部门委托现场核查的,受委托农业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制作核查报告报送上级委托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材料审查报告》、《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报告》、《贵州省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处理意见书》的格式和填写制作规范及要求,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制定。
《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