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财农〔2020〕290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根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11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细则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贵州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生产和水利防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117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灾害的预防、控制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损毁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的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救灾所需设施设备修复、抗旱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水体有害生物集中爆发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等)、凝冻、风雹、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第四条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3年。贵州省财政厅会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水利厅对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对预算进行分解、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编制中期规划,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开展防灾救灾,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年度预算编报、资金分配下达和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以及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并加强资金管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全省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救灾支出。
使用范围
第七条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维修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置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费用。
第八条 水利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供水工程及设施等)水毁修复,水文测报、山洪灾害监测设施设备修复;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讯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以下项目仅在省级安排的救灾资金中开支:水旱灾害防御业务技术培训、特大洪水干旱灾害调查评估、水旱灾害防御年度工作方面编制及技术研究、预案修编及演练、水旱灾害防御指挥系统运行维护、防汛督导检查、全省性水旱灾害防御会议等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各地申请救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分别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申报。
各市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害类型、灾害损失情况(受灾面积、损失金额等)、防灾减灾措施、自筹资金情况、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十一条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农业救灾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农业自然灾害主要根据受灾农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确定补助标准,农作物受灾根据受灾轻重程度和受灾作物不同,按受灾每亩5-10元、成灾每亩10-20元、绝收每亩20-50元测算,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主要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按每亩次补助10-20元测算,植物疫情防控按每亩50-100元测算。
水利救灾资金分配因素包括:洪涝灾害主要根据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测算;干旱灾害主要根据耕地缺墒情况、受灾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测算。
在测算基础上,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结合灾情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统筹确定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为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申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农业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水利救灾资金由省水利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落实。
第十三条 分配给各市、县的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将预算下达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收到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救灾资金时,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省级财政在资金拨付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基层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并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年度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部贵州监管局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财政厅会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7〕330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7〕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