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
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77400万元(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3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3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本次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支持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稳岗就业,支持改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等方面。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衔接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的拨付进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项目评估论证,切实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要求,加强项目论证储备,做好项目动态调整,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五、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全面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州)级、县级衔接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参与衔接资金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七、请各地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及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省乡村振兴局将继续对资金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x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