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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用于农民合作社培育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宅基地试点改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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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农〔2024〕10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4〕1号)精神,为支持你们做好农村合作经济业务相关工作,经研究,现将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村合作经济”。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本次下达资金用于农民合作社培育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向的,支持创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千员带万社活动、建立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等环节支出。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试点改革方向的,支持宅基地改革试点县对本轮农村宅基地改革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提炼、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报告环节支出。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二、抓紧项目组织实施。各市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善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落实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分解下达(详见附件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帮扶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帮扶县统筹整合方案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1.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第一批)资金安排情况表2.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第一批)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13日


附件1: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第一批)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第一批)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