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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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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农〔2024〕76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2号)要求,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53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调度按《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中直达资金调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对委托代理银行发放的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 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该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系统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组织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做好资金调拨、核算对账、资金监控等各项工作。

四、抓紧项目组织实施。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报备资金使用方案。各地于资金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州),经市(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地通过竞争申报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六、按照《财政部等10个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以及《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省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国家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国家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县级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纳入2024年整合范围。

七、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4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贵州省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安排情况表     

     2.贵州省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贵州省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安排情况表(定稿).xls

附件2:贵州省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