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渔业资源保护)资金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79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5号)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及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任务,请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执行。
一、组织实施
增殖放流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省渔业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落实苗种采购、苗种质量、投放数量及跟踪调查等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补充经济鱼类、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种群数量,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2024年中央下达我省渔业资源保护项目资金759万元,增殖放流苗种任务1200万尾,其中珍稀濒危物种数量≥110万尾。项目通过“因素法”分配至1个市(州)和26个县(市、区)项目承担单位,其中黔东南州放流区域性物种≥50万尾,经济物种≥150万尾;赤水市承担省级放流任务完成长江鲟≥800尾,胭脂鱼≥10万尾,岩原鲤≥10万尾;仁怀市、习水县放流岩原鲤≥22.5万尾;息烽县、播州区、石阡县、德江县、沿河县放流岩原鲤≥10万尾;罗甸县放流斑鱯≥1万尾;观山湖区放流青鱼≥30万尾;其余项目县(市、区)放流经济物种≥55万尾(详见附件)。增殖放流资金主要用于增殖放流所需苗种的采购、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相关支出。各项目县应于6月至10月完成增殖放流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是本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增殖放流任务,结合实际,于7月30日之前制定具体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级项目实施单位将实施方案报市级批复,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将实施方案报省级批复,8月15日之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二)增殖放流苗种要求。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水产苗种生产资质,且信誉良好。用于增殖放流的苗种必须是本地种,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苗种生产要严格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在放流前对苗种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确认苗种质量良好,苗种检验检疫批次比例必须≥9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投放区域性物种和10公分以上的大规格经济物种,开展苗种标识标记,为后续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提供依据。
(三)现场放流与公证。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增殖放流任务,确定具体放流时间。放流前5-7日,要对放流水域进行检查清理,提前清除对放流苗种具备危害的作业船只、网具和理化生物等干扰因素。放流时,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要公布苗种称重记数方式方法以及增殖放流工作纪律。公证机构要对增殖放流区域、时间、品种、数量、规格等进行公证。各地要设立固定的放流标示牌(碑),标注增殖放流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放流苗种等内容。
(四)项目验收。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4〕16号),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县级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放流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市(州)农业农村局验收,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放流后,报市(州)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验收。验收单位依据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确定的放流物种、规格和数量,通过放流现场查看、审阅增殖放流相关资料等,在收到验收申请的30日内组织验收。
(五)跟踪调查。各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合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实施单位,完成资源调查工作,重要经济物种资源贡献率≥2%,增殖放流区域内抽样调查满意度≥90%。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处理。
(六)信息报送。11月30日前,各项目实施单位将增殖放流信息录入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并将本单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验收资料及工作总结等相关佐证材料扫描成电子版报我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陈安 田丹;电话:0851-85286861;邮箱:yyjzh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