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5〕73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贵州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下达你们,请收入列2025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5年““2130124农村合作经济”。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
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资金支持范围
(一)粮油单产提升行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水稻、玉米、大豆、油菜、马铃薯、小麦等粮油作物落实单产提升技术,提高粮油单产。资金与上年度结转资金统筹使用,不能用于列支工作经费、购买社会化服务实施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补贴,不能与承担中央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任务的主体重合补贴。具体补助环节、方式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后续印发的有关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铜仁市、毕节市和黔东南州的18个县(市、区)提级到市级发放。
(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公开遴选的培育机构(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3所培育高校),在开展“头雁”培育期间学员的食宿、教材、学习用品、专家授课、参观交流、宣传发动、导师回访、绩效考评、后续跟踪、管理服务等环节开支。
(四)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组部、农业农村部授牌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遵义市湄潭县核桃坝村),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等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相关支出。
(五)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队伍和条件建设,构建多元化农技推广机制,推广应用农业主推技术,提升基层农技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强化农技推广信息化服务等。
(六)高素质农民培育常规班资金主要用于农民教育培训全过程,包括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服务、统计监测、绩效评价、工作宣传、教学资源开发、培育体系建设、农民讲师培育等与培育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2025年贵州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实际确定,对不同培育形式实行差别化补助。
(七)高素质农民培育专题班资金主要用于专题班培育全过程,包括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基础跟踪服务、统计监测、绩效评价、工作宣传、培育体系建设、学员深入跟踪服务等与培育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2025年贵州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中专题班培育要求和实际确定;党办主任专题班培育支持各市(州)党校开展乡镇(街道)党办主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培训,用于培训期间学员的食宿、学习用品、培训管理等环节开支。
(八)贷款贴息结算资金为2024年度贵州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贷款贴息结算奖补,主要用于开展2025年度贵州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
(九)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设施示范带动,促进设施农业标准化、集约化、数字化发展。
(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资金主要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转增资本金规模等,支持全省农担体系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
四、抓紧项目组织实施。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报备资金使用方案。各地于资金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州),经市(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地通过竞争申报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六、按照《财政部等10个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以及《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省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国家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国家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县级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高素质农民培育常规班、高素质农民培育专题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部分纳入2025年整合范围。
七、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5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