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领域惠农惠民补贴公开公示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农村领域惠农惠民补贴发放公开公示工作,提高政策实施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村厕所革命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产业奖补发放公开公示工作,公开公示工作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规范、全程透明、便于监督”的原则,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完整、公示渠道便捷可达、公示流程规范有序。
第一部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一、公示范围
(一)农机产品认证鉴定、认证结果信息公开。指导、监督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和有关农机产品认证机构规范、认定结果信息公开工作。
(二)投档公示。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机具投档审核结果的公示,包括形式审核通过、不通过及需补充信息的机具清单。
(三)补贴额一览表公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四)审验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信息审核、检验工作后,立即组织该批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补贴情况公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批次将资金兑付情况进行公示,包括补贴受益对象、机具信息、补贴金额及兑付状态等。
二、公示内容
(一)农机产品认证鉴定、认证结果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应包括:
1.机具基础信息:大类、小类、品目、档次、机具名称、机具型号。
(二)投档公示内容应包括:
1.机具基础信息:大类、小类、品目、档次、机具名称、机具型号;
2.企业及资质信息:农机生产企业名称、经营状态等信息;
3.参数及补贴额度: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
4.审核信息:审核结果;
5.异议反馈信息:公示起止时间、受理异议的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异议提交要求。
(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公示应包括:
1.机具基础信息:大类、小类、品目、档次、机具名称、机具型号;
2.参数及补贴额度: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
(四)审验公示内容应包括:
1.购机者信息:姓名、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
2.机具信息:机具品目、机具型号、生产企业、购买数量、补贴额;
3.监督反馈信息:公示起止时间、受理举报的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五)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
1.购机者信息:姓名、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
2.机具信息:机具品目、机具型号、生产企业、购买数量、补贴额;
3.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流程
(一)农机鉴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农机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鉴定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二)投档公示流程:
1.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对申请进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农机产品进行资质审核和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投档平台”)。
2.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投档产品形式审核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农机生产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省级部门组织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4.公示无异议后,整理公布最终投档结果。
(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公示流程:
1.省级农机部门按照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
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省级部门组织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4.公示无异议后,整理公布最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结果。
(四)申请审验公示流程: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申请资料和机具进行核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核验;
2.核验通过后,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鼓励在乡村公告栏或补贴申请点同步公开公示信息;
4.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补贴情况公示流程:
1.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补贴申请,完成资金兑付;
2.在贵州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系统实时公开专栏公示资金兑付情况,长期公示;
3.公示内容应及时更新,确保与实际兑付情况一致。
四、监督机制
(一)公众监督:
1.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或举报;
2.各级部门应公开监督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反馈信息。
(二)异议处理:
1.对投档公示的异议,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复核,确属审核错误的,予以更正;
2.对申请核验公示的异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并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3.对资金兑付公示的异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三)追溯与存档:
1.所有公示信息应电子化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建立补贴发放全程追溯系统,实现机具投档、申请核验、资金兑付等环节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部分 农村厕所革命补贴
一、公示内容
(一)政策信息公示: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要点),详细公开补贴政策,包括项目名称、主管部门、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报条件等。
(二)受益对象清单公示: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信息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身份信息、所在村组、建设内容、验收情况、拟补贴金额等。
(三)发放结果公示: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后,应及时公示发放结果,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金额、发放日期、发放方式(“一卡通”)等信息。
(四)资金安排公示:可根据需要,公示年度资金总额、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县)及分配原则。
二、公示程序与方式
(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初步审核通过的补贴受益对象名单及拟补贴金额,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准确完整,并注明监督举报电话。
(二)规范归档管理:所有公示环节的纸质文本、影像资料、群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等,均需由组织实施单位(乡镇、村)整理成册,立卷归档,存档备查。
三、操作流程与时限
(一)申报与审核:农户自主申报,村级组织负责受理并对申请人基本条件和改厕情况进行审核。
(二)公示与归档:完成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环节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收集。
(三)发放与结果公开:
1.补贴资金采用“先建后补”方式,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至农户。
2.资金拨付到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结果在村级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三部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公开公示类型
包括政策公开、补贴信息公示及补贴金额公开。
二、公开公示内容
(一)政策公开
由县级在县级实施方案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宣传栏等将县级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县级实施方案应包含资金总量、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内容。
(二)补贴信息公示
1.由村级在村务公开栏、村民小组、微信群等便于群众监督的位置或平台,将核实核减情况进行公示,并加大宣传,确保群众广泛知晓。公示内容应包括农户基本信息、土地确权面积、核减面积、补贴面积、公示期、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乡(镇)级在政务公开栏或微信公众号等位置或平台,将汇总的补贴信息情况等进行公示,并加大宣传,确保群众广泛知晓。公示内容应包括全乡(镇)补贴汇总数据、异常情况说明(面积核减较大情况)、各村核实核减情况、公示期、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补贴金额公开
补贴发放成功后,县级统一将补贴发放清册录入微信小程序“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供群众查询。
三、异议处理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村民可在公示期内向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
四、档案管理
所有公示资料及时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保存,确保过程可追溯。
第四部分 产业奖补
一、公示内容
(一)政策信息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年度产业奖补实施方案,对奖补对象、奖补产业类型、奖补标准及实施流程等内容进行统一公示。
(二)奖补对象公示:低收入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三)验收结果公示:验收结束后,及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以户为单位,包含姓名、性别、村组、补助内容、补助金额等。
(四)资金兑付结果公示:产业奖补资金发放到户后,对资金实际发放对象、金额、时间和方式进行公示。
二、产业奖补流程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户,根据年度产业奖补政策和实施方案,自主申报产业奖补项目,由村级组织负责受理并收集相关申报资料。
(二)项目验收
1. 乡(镇、街道)级验收:经实地核查、逐户验收,验收通过的完善签字确认和影像资料,并于15日内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申请。
2. 县级验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验收,对各乡(镇、街道)奖补户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并出具验收意见。
3. 市(州)级抽查验收:市(州)级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所辖县(市、区、特区),并对被抽查县奖补户按不低于全县奖补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结果公示:对拟奖补对象、项目内容、验收结果及拟奖补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资金兑现: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将产业奖补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户,并对资金发放结果进行公开。
(五)录入系统: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产业奖补信息录入系统,建立到户信息台账。
三、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和村及时进行核实整改,并将核实整改情况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县级核准整改完成情况后出具县级验收意见。
第五部分 附则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