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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晋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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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5-19853
  • 信息分类: 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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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晋升办法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机关、事业

单位科级职务晋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科级干部职务晋升机制,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人事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委机关科级职务工作人员和委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职员。

第三条 晋升工作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条 晋升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理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拟晋升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道德修养应当符合干部基本标准,敬业精神、办事能力、工作作风应当达到相应任职要求。

(三)突出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拟晋升人选必须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上级组织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职务晋升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拟晋升人的职务晋升应得到单位领导、干部职工、服务对象以及工作互为支撑部门(单位)的充分认可。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职务晋升,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职务晋升,应当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
)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
)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
)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
)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晋升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晋升七级岗位职员,应当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晋升八级岗位职员,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晋升九级岗位职员,应当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条 晋升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建议。各单位(部门)在开展晋升工作前,须将晋升工作的建议或方案报人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晋升工作。

1.机关(参公)各部门(单位)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晋升人选,向委人事处提交《××单位关于××同志拟晋升××职务的建议》。

2.参公、事业单位开展内设科室负责人(领导职务)选拔任用时,应根据职数和岗位空缺情况,向委人事处提交《××单位关于××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3.事业单位管理七级及以下职务晋升工作中,如晋升岗位与拟晋升人数相等时,可以参照上述非领导职务晋升方法操作;如晋升岗位小于拟晋升人数时,应当参照上述领导职务选拔任用方法操作。

建议和方案中,要祥细体现岗位职务空缺情况,拟晋升(推荐)人选情况,拟开展晋升工作的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确定参加民主推荐和考察的人员范围和人员名单。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由人选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参加民主推荐范围为本单位(部门)全体人员、服务对象以及工作互为支撑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召开民主推荐会,实际参会人数应当不低于应参会人数的80%。投票推荐应采取匿名方式,个别谈话应分别进行,有关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推荐结束后,机关(参公)部门(单位)非领导职务晋升和事业单位管理七级及以下职务等额晋升中,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同意推荐”票数都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达不到的,暂缓晋升。参公单位领导职务推荐和事业单位管理七级及以下职务差额推荐中,将得票率较高的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视推荐情况可以等额或差额考察。

(三)组织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由各单位(部门)组织。考察工作必须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

考察的参加范围参考民主推荐范围确定。考察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考察时要做好记录,并根据考察情况撰写好考察材料。

民主推荐、考察工作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应当问明原因。反映人选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调查核实或提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明的,暂缓进入下一个程序。

(四)研究任用。各单位(部门)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经研究后提出任职建议报委人事处。单位(部门)研究同意晋升的,将《关于××同志拟晋升××职务的报告》、推荐结果、考察材料及相关原始资料提交委人事处审核,委人事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提出任职建议,报委领导审核。

经委领导审核同意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办理任职手续,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党委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自行进行科级职务的选拔晋升工作,有关任职文件报委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科级职务晋升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晋升;

()随意放宽或者改变晋升条件;

()在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推荐、讨论晋升的情况;

()违反规定晋升程序;

()其他妨碍公平公正开展晋升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委党组委托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