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委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条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班的时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执行。遇节假日调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上下班签到登记制度。委机关内设机构和委属事业单位组织本部门、单位上下班签到登记,并对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情况进行考勤和监督。
委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打卡等其它形式的考勤方式。
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考勤工作。
第四条 委人事处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委人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上午上班时,工作人员应按先到先签的顺序,依序签署本人姓名和到达办公室时间;下午下班时,填写离开办公室时间。禁止委托他人代签,发现代签到的,按未签到处理,对本人和代签人予以批评教育。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达办公室的,按迟到处理;提前离开办公室的,按早退处理。未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办事,原则上应先到单位签到后再外出;也可以事先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请示同意后外出,由本人补签到或考勤人员予以登记。
到外地出差或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等公务活动,由本人事先予以登记,特殊情况由考勤人员予以登记。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外出不能按时到单位签到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返回单位时间;负责人同意的,由考勤人员予以登记。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的,视为旷工。
第八条 到外地履行公务和办私事期间,需要延长时间但本人不能到单位办理延期手续的,电话报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并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延期手续。
第九条 上班时间未经负责人批准外出办私事的,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考勤无故未签到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五)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旷工达1天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其批评教育;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或旷工达2天以上的,部门、单位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讨。
当年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经领导批准的加班,在考勤表上如实登记。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考勤结果报送委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考勤统计结果应当作为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委属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请示分管委领导同意和报委人事处备案,对本单位的考勤安排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