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饲料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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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5-04485
  • 信息分类: 废止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5〕243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认真做好饲料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5243


关于认真做好饲料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和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放后,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企业准入关,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纳入企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并按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发证机关的责任。为搞好审批项目下放后的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项目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二、审批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三、审批流程

各地可参照省农委《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流程图》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流程图》(在贵州农业信息网在线办事栏下载),结合实际制作本地行政审批流程。

四、生产许可证书文号及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1、各地按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核表复印件报省农委草业饲料处。由省农委草业饲料处通过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统一编制《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电子档,再由各地打印核发。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由各地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按统一编制格式核发,书面报省农委草业饲料处备案。

3、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工作。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饲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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