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和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各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整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完成全省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大排查
(一)排查对象
1、全省直连直报系统备案的养殖场;
2、未达到备案标准,但实际养殖年出栏生猪50头,肉牛10头,蛋鸡存栏500羽、肉鸡出栏2000羽,羊出栏30只以上的养殖场(小区、养殖户)。
(二)排查范围
县(市、区)按照100%进行排查,市(州)按照10%予以抽查,省级按照1%予以抽查。
(三)时间要求
县(市、区)2019年5月底以前完成排查,并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附表1、2、3)后报市(州);市(州)抽查6月底前完成,并将本地区情况汇总,形成台账于2019年7月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直管县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排查结果同时报送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切实做好问题台账场的整改工作
(一)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方可投正常运行。未进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情况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二)禁养区内养殖场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等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2019年6底前予以关停或搬迁。
(三)现有养殖场(小区)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重点针对养殖区周围环境卫生、排污设施设备、污水废物乱排乱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对养殖污染进行逐项排查和整治。对于无粪污处理设施违规直排、粪污量超过现有设施处理能力、粪污消纳用地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
三、责任分工
(一)养殖场(户)是畜禽粪污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设相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建设暂时贮存设施。规模化养殖场要将养殖品种、粪污治理设备、粪污产生量以及综合利用量等情况,定期报县农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做好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监督。对不能按时建设或经改造后仍然未符合要求的养殖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会同农业部门报请所在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粪污治理工作的整治力度,确保各项整改目标任务按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完成。
四、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现场执法检查
各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统计工作,建立资源共享联系渠道,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现场监管,严查违规养殖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指出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环境问题,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并持续进行跟踪检查,杜绝问题反弹。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新建和关停企业情况纳入环境统计,保证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并列入日常环境监管。要将畜禽养殖场(小区)执法检查列入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开展一次联合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及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挂牌督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关闭或限期整改。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发展处王犁
电话:85283143
邮箱:316768826@qq.com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管理处林凯
电话:85562722
邮箱:475140815@qq.com
附件:1.县(市、区)养殖场(小区)汇总表
2.县(市、区)畜禽养殖场“一户一表”
3.县(市、区)畜禽养殖污染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