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清理 工作的通知
委机关各有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根据委领导指示,决定进一步开展我委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清理,以及规范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精减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前一阶段清理,我委目前保留行政许可项目55项(见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5项(见附件2)。根据《承诺》“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力度,凡是其他省份已经取消的,坚决取消;凡是有利于市县发展的,能放都放。”的要求,请委各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做以下工作:第一,联系、了解和核实黑龙江、山东、江苏、广东、河北、河南、湖南、重庆、云南、广西等10省(市、区)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实际情况(或清理情况),对每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进行审核对比,并填制表格(见附件3)。第二,对目前保留、本部门(单位)履行或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再次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行政许可事项拟保留、合并、下放、取消,行政收费项目拟保留、取消、降标)。第三,对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项目,说明保留的必要性(见附件4)。
二、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为将《承诺》“一站式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制”落到实处,请委各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对拟保留的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再次进行认真研究。按照优化投资环境、方便当事人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那些情形下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诺》“对不需要到实地或现场查验的审批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缩短5个工作日办结”的要求,提出具体办结时限(见附件5)。
三、及时报送清理结果。请各部门、单位于12月17日下午5时前将清理情况和意见(包括填制的附件3、4、5表格),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法规处(行政许可清理和优化审批程序)、驻委监察室(行政收费清理)。
委领导将根据各部门、单位自行清理情况于下周逐一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研究和确定清理意见,请各部门、单位做好准备。
联系人:法规处,袁江(817办公室,电话5288344);驻委纪检组监察室,郑丽姣(304办公室,电话5281127)
附件1、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清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2、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清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表
3、其他省(市、区)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
费情况表
4、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清理意见表
5、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批程序表
6、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开承诺
2010年12月13日
附件1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清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履行许可职责部门、单位 |
法律、法律、规章依据 |
1 |
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 |
农经处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 |
2 |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考核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3 |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 |
科技教育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4 |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科技教育处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5 |
贵州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培训资格许可 |
农机化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6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种植业综合处(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7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植业综合处(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 |
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 |
种植业综合处(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9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批准 |
种植业综合处(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0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 |
种植业综合处(种子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1 |
农药广告审查 |
种植业综合处(农药检定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2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
种植业综合处(土肥站)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3 |
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
科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4 |
建立种畜禽场审批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1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
16 |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7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批准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8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统进行中间实验批准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9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兽药管理条例》 |
20 |
研制新兽药审查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兽药管理条例》 |
21 |
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兽药管理条例》 |
2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
23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审核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24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25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发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
26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 |
27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 |
28 |
临时占有草原审批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29 |
矿藏开采和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审核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30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批准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3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2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33 |
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
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34 |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审批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35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36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37 |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批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38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批准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39 |
在省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40 |
外国人进入省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审批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41 |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船长24米以上,下同)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查批准及开工制造、改造前的初次检验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42 |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43 |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44 |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
渔业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45 |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
渔业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46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47 |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48 |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种蛋检疫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49 |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检疫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50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
省植保植检站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
51 |
核发种子、苗木、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书 |
省植保植检站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
52 |
产地检疫 |
省植保植检站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
53 |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试验研究审批 |
省植保植检站 |
《植物检疫条例》 |
54 |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
农机化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55 |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证 |
农机化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附件2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清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责任部门 |
收费部门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1 |
商品粮调运检疫费 |
省植保植检站 |
省植保植检站 |
由货值的1.2‰降低到1‰ |
|
2 |
国内植物检疫调运检疫费 |
省植保植检站 |
省植保植检站 |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按货值比收取,粮谷类为0。6%,经济作物类0.7%,水(瓜)果类为o.8%。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计收。 |
|
3 |
国内植物检疫产地检疫费 |
省植保植检站 |
省植保植检站 |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按货值比收取,粮谷类为0.4%,经济作物类0.45%,水(瓜)果类为0.6%。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计收。 |
|
4 |
动物检疫 |
动物防疫检疫处 |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2元/项 |
|
5 |
动物产品检疫 |
动物防疫检疫处 |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3元/项 |
|
6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
兽医医政药政处 |
省农委、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4科2480元/人(60元/人/科);临床技能考试90元/人 |
|
7 |
机车号牌工本费 |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40元/套 |
省物价局标准:反光为40元/套,不反光25元/套 |
8 |
机车号牌固封装置 |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1元/个 |
|
9 |
机车号牌架费 |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10元/只 |
省物价局标准:铁质为5元/只、铝合金为10元/只 |
10 |
机车行驶证工本费 |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15元/证 |
|
11 |
机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10元/证 |
|
12 |
机车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10元/张 |
|
13 |
机车安全技术检验 |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25元/次 |
物价局标准:农用车、运输型拖拉机为25元/次、拖的闰机为20元/次 |
14 |
驾驶员驾驶证工本费 |
地区农机监理所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10元/证 |
|
15 |
驾驶员考试费 |
地区农机监理所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4科80元/人(其中:20元/科目) |
|
16 |
设备检测费 |
县级农机监理所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
60元/台 |
|
17 |
渔业资源保护费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渔业处 |
待制定 |
|
18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
贵州省水产局 |
渔业处 |
捕捉大鲵幼体400元/尾;捕捉大鲵亲体100元/尾;出售按成交额按4%收取;加工按销售额2%收取;表演按收入的2%收取 |
|
19 |
机动渔业船舶(船长24米以上)检验费 |
贵州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
渔业处 |
内同动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尚在制定中 |
|
20 |
渔港费 |
渔港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渔业处 |
按农业部《渔港费收规定》执行 |
|
21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1500元/人/学年 |
|
22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200元/人/学年 |
|
23 |
省农村能源职业技能290站鉴定费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根据等级标准收取160-280元 |
|
24 |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53所鉴定费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根据等级标准收取120-200元 |
|
25 |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105站鉴定费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省畜牧兽医学校 |
根据等级标准收取160-280元 |
|
26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1380元/人/学年 |
|
27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200元/人/学年 |
|
28 |
职业技能鉴定费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根据工种、等级标准收取120元-280元 |
|
29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1300元/人/学年 |
|
30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贵州省农业机电学校 |
200元/人/学年 |
|
31 |
职业技能鉴定费 |
贵州省第八十五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
160-280元/人 |
||
32 |
企业网页制作、网络广告、信息服务收费 |
省乡镇企业信息中心 |
省乡镇企业信息中心 |
协商 |
|
33 |
担保费 |
省乡镇企业信息中心 |
省乡镇企业信息中心 |
2-4%/年 |
|
34 |
兽药审批检验收费 |
省兽药监察所 |
省兽药监察所 |
按项目不同收取20-10000元 |
|
35 |
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 |
省兽药监察所 |
省兽药监察所 |
按项目不同收取15-600元 |
附件3
其他省(市、区)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情况表
清理部门、单位:填报时间:2010年12月日
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收费项目名称 |
黑龙江 |
山东 |
江苏 |
广东 |
河北 |
河南 |
河南 |
重庆 |
云南 |
广西 |
注:其他省(市、区)开展过清理工作的,填报其清理结果;未开展过清理的,填报其目前是否开展该项目许可或收费;
其他省(市、区)进行收费的行政收费项目,注明该荐省(市、区)的收费标准。
附件4
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清理意见表
清理部门、单位:填报时间:2010年12月日
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 收费项目名称 |
清理意见 |
说明 |
注:需要保留的许可、收费项目及不降低标准收费的项目,请就其必要性作了说明。
附件5
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批程序表
清理部门、单位:填报时间:2010年12月日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当场应当办结的情形 |
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办结的时限 |
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
附件6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开承诺
为了落实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在省直机关作风建设交流推进会上的讲话要求,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的主题,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针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省农委就加强作风建设、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度,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农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65项减到55项;省农委现行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56项减到35项。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力度,凡是其他省份已经取消的,坚决取消;凡是有利于市县发展的,能放都放。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农委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回复当事人。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法制监督,严格纪律规范。推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凡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按时限办结。对不需要到实地或现场查验的审批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缩短5个工作日办结。
三、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推进农业加快发展。积极争取上级投资,大力抓好招商引资,加大项目协调统筹,力争农业投入规模持续增长。加快项目资金下达进度,对省级财政预算内农业项目资金,在预算批复后,由原规定6月底下达60%提早到6月底基本下达完毕。对中央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接到投资计划后,由原规定15个工作日缩减到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建设单位。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集中投入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推动农业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
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机关规章制度,规范机关工作运行。加快办文办事工作节奏,一般来文当天办结,有时限要求的按减半时限办结。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实行挂牌亮名办公,对来委办事的单位和群众,做到手续齐全立刻办、手续不齐指导办、急事要事加班办。对重点项目跟踪服务、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大力开展“四帮四促”活动,深入基层和农业生产一线,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调研的时间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将机关作风建设情况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20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