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根据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农业部渔业局决定在全国推广应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该系统是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指南的要求,结合渔业管理需求建立的信息系统,通过运行统一标准的管理软件,规范渔业和渔政管理业务,为渔业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为了做好该项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通知》(农渔办〔2008〕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推广应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工作方案》(见附件1),并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现随文印发。请各地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附件:1、“贵州省推广应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工作方案
2、中网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贵州省推广应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中国渔政管理管理指挥系统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好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业务软件推广应用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我省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一、加强认识,明确推广应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重要意义
推广应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是推进渔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信息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渔业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提高渔业部门决策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全省渔业系统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现代渔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系统业务软件推广应用的各项工作。
二、系统业务软件内容和主要功能系统业务软件内容涉及渔船管理、渔政执法管理、渔政队伍和基础设施管理、养殖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水产品药物及有毒有害物残留监控数据处理等7个子系统18个业务软件。
根据软件开发进度和工作需要,目前,内陆推广应用5个软件:
1、全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信息管理软件。具有养殖证审批、查询、统计、打印功能。软件规范了养殖证书填写,方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企询、统计本辖区养殖信息。
2、渔政船注册管理软件。用于渔政船的注册登记,可实现渔政船基本数据的检索、查询、统计数据导出等功能。
3、渔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软件。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平台进行执法证件的申请、审批、换发、补发、查询、统计管理,实现执法证件的逐级申请、上报、审批以及发证的规范管理。
4、渔政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可以对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水上渔业执法交通工具、陆上渔业执法交通工具、渔政专用码头、无线通信设备、调查取证设备、便携式检测仪等渔政基础设施的数量、购置日期、投资资金来源等详细信息按统一标准进行输入、查询和统计。
5、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系统。具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特许运输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信息录入、证件打印、查询、统计功能和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信息、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情况信息录入、查询、统计功能。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我局成立以王冲局长任组长、王骥副局长任副组长的系统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成员由综合科、渔政科、船检科、资环科科长、副科长组成。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全省推广应用工作,督促检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及各地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设联络员为韩利民,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协调解决软件使用中的问题。
2、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系统推广工作的落实。把系统应用情况作为渔政队伍建设和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一项内容,监督检查各地对系统推广应用的情况。
3、做好硬件设备准备。要求各地给使用软件的相关人员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确保接入互联网。并保证系统运行维护经费。
4、加强管理维护,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严格按照农业部渔业局制定的《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执行系统的操作,强调依法使用系统和数据。
四、工作安排
l、准备阶段。2月15日一6月30日。
2月28日前,组织各地填写《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用户基本信息采集表》,将市、县级业务部门的名称、软件操作人员和管理权限等信息认真填报,并报省局汇总上报。
3月1日一5月31日,组织各地将养殖证、渔业行政执法证、渔政基础设施、渔政船等相关业务历史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并报省局汇总。
6月1日一22日,省局各业务科室整理及汇总相关业务历史数据,并将数据发送上级部门。
6月底前,组织培训软件操作人员,使每个业务办理人员熟练掌握软件使用方法。
2、试用阶段。7月1日一9月30日,在农业部渔业局的指导下,进行系统软件试用工作。试用期间,各部门及各地要逐步掌握系统软件的操作运用,使用系统软件办理各项业务。对试用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收集分析,并及时反馈给联络员。
3、正式运行阶段。1 0月1日起开始全面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用。
附件2: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渔政信息化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是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南要求,根据渔业管理需求建设的信息系统。通过运行统一标准的管理软件:规范渔业和渔政管理业务,为渔业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监督,规定其运行内容和使用范围。
各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系统的配套建设和系统运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省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使用权限.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定省级以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使用权限。
第六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使用权限配备系统管理员及业务操作员。
各级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按照设定权限和操作规程使用软件,禁止违规操作。
第七条系统配置的用户名和密码只允许指定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使用,禁止泄漏或交他人使用,要建立密码档案并严格保管,操作密码修改后要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发现系统和应用软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各级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系统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使用该系统专用计算机登录与本系统业务内容无关 网站;
(二)对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三)利用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网络设施;
(五)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各级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要做好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的管理工作,完整保存系统设置资料、计算机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等。
第十一条各级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将本地数据转存到外存储介质,服务器和计算机进行系统维护、重装系统前也必须进行数据备份。备份数据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网络设备硬件和软件的计算机病毒及黑客防范措施,系统使用的服务器及计算机只能用于力、理系统相关业务,安装使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和防火墙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三条设有系统应用计算机机房的部门应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机房和设备。
第十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培训,落实系统日常运行和安全维护经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名词术语解释:
数据:系统中设置、生成、运行、存储的数字档案以及相关资料。
应用软件: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运行的渔业和渔政管理业务软件:
外存储介质:本计算机硬盘之外的数字备份介质。
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中心站运行和管理的人员。
业务操作员:各级渔业、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机构从事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船检验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程序、措施和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