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申报及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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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5832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0﹞172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201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申报及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水产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渔[201066号),结合我省实际,对2010年资源增殖放流项目申报及相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1、各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信誉良好、技术水平较高并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苗种生产单位中选择增殖苗种供应单位。增殖苗种培育阶段,各实施单位应指定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单位或水产检验检疫机构,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实施放流前,应对增殖苗种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增殖苗种质量。

2、增殖苗种规格及数量调整为:鲢、鳙鱼10厘米以上;鲤鲫鱼5厘米以上;黄颡鱼5厘米以上。项目实施单位增殖放流数量不低于55万尾。

3、各项目实施单位在上报《贵州省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申报书》的同时,一并上报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实施单位基本情况;2、放流的品种、数量、地点及时间安排;3、组织领导措施等)。

4、申报指南中要求地方配套资金不少于5万元,要求有地方财政的匹配资金承诺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各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6、要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增殖效果评价工作,根据品种特点,科学制定评价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有关力量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科学评价放流效果。请各实施单位于20101115日前将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总结、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价报告、公证文书和公示材料、检验检疫证明以及相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省渔业局资环科。

联系单位:贵州省渔业局资环科

联系人:陈新佐李准

电话:0851—5280243    0851---5284467(传真)

电子邮箱:gzzhk1018@yahoo.cn


○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