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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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0920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0〕2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局:

按照贵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治工发【20097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就组织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中央或省级投资9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

(二)排查重点。

1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3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4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5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6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问题。

二、排查的时间和方式

排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

1)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间为20091115日至2010210日。内容为各市(州、地)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履行项目申报、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地要在省农委1027日至115日组织的全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实地检查的基础上,按照黔治工发【2009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自查标准,确保自查项目无遗漏、全覆盖,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于22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送省农委(原农业厅能源办)。

2)重点抽查。重点检查的时间为2010220日至2010315日。内容为根据各地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我委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以不低于项目总数30%的数量进行抽查,抽查范围覆盖全省。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内容。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负责任的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的领导实施严格的问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处罚,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

(四)加强政策研究。各地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附件:1、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时间查处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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