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渔船船用 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全面贯彻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转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11]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1]2号)的文件,近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渔检(产)[2011]20号)文件。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治理行动结束,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于2012年3月20日以前将总结上报委省渔业局船检科。
附件: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渔船船用产品
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全面贯彻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等九部门联合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11]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01]2号)的文件,现就专项治理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原则,以规范渔船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为主线,以严格执法和宣传引导为重点,在全国开展船用产品的专项治理行动,打击伪劣,促进生产;监督抽查,提高质量;严查违禁,确保安全。禁止三无产品、禁止旧设备、旧材料和禁止翻新设备与材料上渔船。推进安全船用产品和优质渔业机械上船使用。提高船用产品合格率,提高检验人员执法水平,提高渔民维权意识,保障渔民生命安全和渔船生产安全。
二、监管重点
在沿海、沿江船用产品生产地、经销地和船舶制造地等重点区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对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造船企业以及渔业船舶进行检查,组织对渔船救生设备、船用材料、舾装部件、轮机设备、电气设备、通讯导航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防污设备等十大类船用产品进行重点监督抽查,依法查处劣质产品,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组织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治理工作。
(二)组织渔业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的渔船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造船企业进行检查登记。
(三)组织委托船用产品检测机构,对重点治理的船用产品实施质量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四)结合“百县万船调查活动”对渔船上使用的船用产品进行调查检查,重点检查船用产品是否持有检验证书、是否为假冒伪劣、是否存在翻新改造等情况。
(五)组织开展船用产品检验技术培训,结合渔船船员培训讲解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质量治理水平,强化渔民群众维权意识。
四、工作步骤
全国渔船船用产品质量治理行动从2011年3月开始,截至2012年3月,质量治理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3—6月)为组织宣传调查阶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集中开展宣传,做好动员,建立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档案,将渔民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危害程度大的产品列为本地监管和治理重中之重。
第二阶段(2011年7—10月)为监督抽查阶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委托船用产品检测机构对十大类船用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委托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气胀式救生筏/浮、救生衣、救生圈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阶段(2011年11—12月)为质量分析阶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组织召开船用产品质量分析会,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2012年1—3月)为总结上报阶段。全面治理行动结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及时将治理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治理工作报告。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各省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评估治理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和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要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充实工作人员,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二)加强培训,落实监管责任。治理行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将治理行动和监管责任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同时,加大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水平。
(三)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产品鉴定检测等部门和机构沟通交流,渔业部门内部要力口强协调。建立联动治理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治理’行动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大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保障渔船安全和大力治理劣质产品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监管,狠抓质量监测。一是要加强对船用产品市场的监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渔船产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对辖区内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审批要求,保证船用产品质量。二是要加大船用产品抽检力度。重点是建立健全船用产品的质量抽检制度,科学制定抽检方案,要把渔民反映强烈、渔船检验中问题突出的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检测范围,切实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准确性。三是要完善信息发布制度。要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船用产品监管信息。对在质量抽检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船用产品质量预警信息,以增加透明度,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局产品检验处反映。
电话:010-59199298
传真:010-59199300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