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深化渔业船舶检验 “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深化渔业船舶检验
“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质量、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责,有效改善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根据《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农安办[2011]9号)文件精神,近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印发了《关于继续深化渔业船舶检验“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渔检(船)[2011]26号)文件,决定在2011年继续深化渔业船舶检验“安全生产年”活动。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工作结束,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开展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于2011年4月25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活动方案、工作总结上报委省渔业局船检科。
附件:关于继续深化渔业船舶检验“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继续深化渔业船舶检验
“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质量、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责,有效改善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2011年以来,我局相继启动和开展了十省百县万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大调查(试点)和渔船船用产品质量整治活动。针对近期接连发生多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止渔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农安办[2011]9号)以及全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在2011年继续深化渔业船舶检验“安全生产年”活动,并将具体实施方案上报部安全产委员会办公室。现就有关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全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的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切实加强检验监督管理为基础,以深入排查渔船安全隐患为抓手,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在责任落实,重在依法监督,重在突出实效,建立健全渔船安全技术状况保障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因检验工作不到位而发生渔船安全事故,确保“十二五”时期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安排
2011年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在2010年渔船检验质量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自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4月初至4月10日。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
4月10日至12月1日。要按照活动方案确立的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指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年”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跟踪督查活动开展落实情况,确保活动取得实效r)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
12月1日至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报我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渔船检验的督促检查和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或船东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扩大渔船检验工作监管覆盖面,消除渔船质量安全隐患监管盲区,提高渔船安全航行、生产服务能力。要切实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船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在2010年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大检查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对企业或船东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和措施,加大落实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做好渔船安全技术状况的自查自纠工作,使企业和船东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首要责任。
(二)严格检验,预防为主,把住关键环节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积极参加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部署的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加强对渔业船舶现场检验监管和制度完善,要把“受理检验看程序、现场检验循规范、督查审核重责任、证书发放显服务”等重点环节要求落实到每个验船师,落实到具体检验工作中;对在自查及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充分利用伏休期间渔船集中检验的有利时机,帮助渔民逐项解决;要将安全隐患排查与日常检验工作相结合,开展普遍性的渔船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配备或配备不达规定标准的救生、消防、通导、防污染等设备的渔船,应坚决要求限期整改。
(三)突出重点,专项整治,排除安全隐患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船不同作业类型、作业特点,将辖区内自查自纠的重点放在老旧渔船、高危渔船和新建渔船的监督管理上。对于老旧渔船和新建渔船的检验要统筹部署、强化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到检验“不打折扣、不减程序、不放松要求”,尤其要重视新建和改造渔船的图纸审查和严格按图施工,保证现场检验关键环节验船师及时到场到位。对于高危渔船的检查,要积极配合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治理渔船“超航区、超风力、超载”作业行动,重点治理造成渔船高危风险的项目和环节,对于必须彻底整改的一定要彻底整改,对于做不到彻底整改的必须采取等效安全措施并限制航行作业条件,努力降低高危渔船生产作业风险。
(四)加大宣传,注重实效,让渔民得实惠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继续加大对企业或船东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自查自纠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技能培训、张贴宣传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宣贯工作。根据渔船安全技术隐患产生和渔船航行作业风险形成的特点,要重点讲解渔民船东听得懂的基础知识和必要的安全操作方法,重点宣贯渔船日常维护保养的重要性和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方法,提高渔船安全适航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渔民生产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要真正把渔船检验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的检查工作做成让渔民“听得懂、想得通、配合好、得实惠”的实事。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