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阳光工程督促检查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1〕87号
关于开展阳光工程督促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
为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形势,2009年“阳光工程”进行了调整转型,工作重心由单纯向外转移向就地就近就业转变,由服务城市向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转变。2010年项目继续深入推动培训内容和就业方向的调整。为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规范项目运行,切实发挥“阳光工程”的惠农作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办《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0〕36号)要求,决定对2010年度各地阳光工程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黔农发〔2010〕117号、黔农发〔2010〕146号、黔财农〔2010〕195号等文件,执行部省培训规范等情况。
(二)各地工作方案、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培训资金是否专账管理,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到培训机构;项目调整转型以来,各地的主要体会和经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工作建议,特别是农民创业培训工作。
(三)培训机构条件建设、师资建设、教学管理及跟踪服务等情况;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情况等。
二、督促检查方法
本次督促检查采取市(州、地)全面自查和省级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市(州、地)全面自查。各市(州、地)要对本辖区承担培训任务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部省培训规范执行、省地实施方案落实、培训台账建立是否真实规范、填报监管系统、逐级核对资金分配拨付等情况;要根据监管系统和培训台账信息,采取电话访问或实地走访的形式,了解其培训情况、补助情况、对“阳光工程”的知晓情况等。抽查学员总数不低于培训人数的5%。要对抽查学员的姓名、抽查时间、询问内容等进行书面登记存档备查;各市(州、地)2010年度培训台账电子版(含培训学员电话联系方式)须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省农委科教处。各市(州、地)要在各县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5月20日前以各市(州、地)农委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委科教处。
(二)省级重点检查。省农委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全省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县进行抽查,抽查县总数不低于项目县总数的10%。每县检查不少于1个培训机构,抽查学员的总数不低于培训人数的3%。检查内容、方式与市(州、地)的自查内容、方式相同。检查时间为2011年4月25日至5月25日,分组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促检查要求
(一)各市(州、地)农委要重视“阳光工程”督促检查工作,根据本次督促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尽快进行整改,不断提高项目监管能力,规范“阳光工程”的操作。对于开展检查不认真的市(州、地)和项目县,一经发现,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市(州、地)及接受督促检查县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全面反映本地“阳光工程”工作开展的情况,特别是农民创业培训工作和培训以来的跟踪服务情况,工作成效要实事求是,问题和原因分析要准确深刻,政策建议要符合实际,切实通过督促检查规范、促进本地“阳光工程”的工作,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督促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级各督促检查小组要根据督促检查内容和所到地区的实际情况,向省农委科教处提交督促检查报告,报告应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联系人:龙通秀王瑶杨陈玮
联系电话(传真):0851-5288491 5285654
电子邮箱:gzsnwkjc@126.com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民培训阳光工程督促检查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印
校对:王瑶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