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禁渔期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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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1-01730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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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办发〔20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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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落实禁渔期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禁渔期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

今年是珠江流域实施禁渔期的第一年,为了贯彻落实好禁渔期制度,规范渔业执法行为,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就查处禁渔期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做了相关要求,我委认为这些要求适用于全省各流域在禁渔期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按照要求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关于珠江禁渔期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珠江渔期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江西省(区)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委):

珠江禁渔期制度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10]40号)精神,规范渔业执法行为,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查处禁渔期间内违反禁渔期制度的行政处罚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处原则

禁渔期间查处涉嫌违反禁渔期制度行为案件时,对违规案件的处理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准确恰当;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和“谁查获、谁处理”,并结合当地实际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处罚。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以理服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珠江禁渔法律依据

禁渔期间违反禁渔规定和行为的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一条。和《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

三、违反禁渔规定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三)《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四)《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五)《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六)《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七)《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请各地根据违规的种类对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违反禁渔规定的处罚标准

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违反珠江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珠江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且进行毒鱼、炸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违反珠江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且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珠江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珠江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非机动船只进行捕捞作业,参加人数3人以下(含3人),捕获物较少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参加人数3人以上,捕获物较多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三千元罚款。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捕捞作业,参加人数3人以下(含3人),捕获物较少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以三千元罚款;参加人数3人以上,捕获物较多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六)其它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对违反禁渔规定行为除按上述相应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律扣减或取消违规渔船当年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五、处罚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除适用简易的外,其余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流程为立案一调查取证一审查一作出决定一送达一执行。

六、违法情节判断及计算方式;

(一)根据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有:

1.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2.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3.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4.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5.从事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情节一般:

1.禁渔期内渔业违法1-3次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一般的;

3.渔业违法行为影响一般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情节严重:

1.禁渔期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渔业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1.组织、领导、教唆他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有关规定进行非法渔业活动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巨大的;

3.渔业违法影响巨大的;

4.逃避、抗拒渔业执法人员检查并有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特此通知。


○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