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渔业 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渔业
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
2010年国内和远洋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已由财政部分两批下达,为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0]66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148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补助办法》)文件精神,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第59号)文件。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同时按照《补助办法》要求,对2010年全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9月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工作总结材料报我委渔业局船检科,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渔业
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
2010年国内和远洋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已由财政部分两批下达,为做好2010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0]66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148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2010年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及时将2010年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严格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受补助养殖渔民(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二、认真组织做好2010年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按照《补助办法》规定,我部对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上报的远洋捕捞渔船进行了审查,并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核定了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及其代理远洋渔船2010年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见附件)。请严格按照我部核定的资金额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补贴对象。对于企业自有渔船,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该企业,对于企业代理(或租赁)的渔船,根据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贴协议,将补贴资金拨付柴油成本的直接负担者。
三、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虚报(冒领)渔船、养殖证以及用油量套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助办法》第九条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全国内陆捕捞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为今后开展柴油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五、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补助办法》要求,对2010年全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1年9月16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工作总结材料报我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附件:1.有关省(区、市)及中国农业发展集团2010年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分配表
2.有关省(区、市)及中国农业发展集团2010年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分配表(代理渔船)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