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农业部相关通知要求,为了认真抓好下阶段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今年国庆期间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第95号)文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并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相关材料及时报我委渔业局船检科。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渔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农业部相关通知要求,认真抓好下阶段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今年国庆期间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台风防范和开捕后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目前,海洋伏季休渔即将、全面结束,各地将陆续进入秋冬季渔业生产旺季,大批渔船出海作业,同时秋冬季也是寒潮、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和海上航运繁忙季节,是渔船安全事故高发时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要高度重视,不能有丝毫松懈,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防范工作。要组织好开捕后的渔业生产和船舶管理工作,加强港口和海上执法,维护正常作业秩序,特别是要认真组织开展防碰撞警示教育,监督落实相关制度和技术措施,切实减少和避免特重大事故发生。要加强过港生产和停泊渔船的管理,船籍港、生产(停泊)地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船籍港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船籍港管理职责,建立过港生产渔船登记和定期报告制度,纳入船位监控管理,台风避风等紧急情况要主动与避风港所在地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加强协调配合;生产(停泊)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在本地生产和停泊的非本地船籍港渔船的管理,及时掌握海上生产和港口停泊渔船情况,加强对渔船安全设备、证书证件、船舶标识等方面的检查,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一律不许出港,同时要加强与船籍港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管理,确保渔船安全。
二、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要求,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是要深入渔区对基层管理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要深入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对渔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渔船救生、通讯、消防、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配备及安装使用情况。渔政、港监部门要通力配合,全面加强渔港和海上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港口监管,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及套牌、假船牌和涂改船名号等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违规渔船要严格按《渔业法》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通过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推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大力推进“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去年我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根据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我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各地考核推荐的基础上,联合开展“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工作。近期,我部已联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评选方案和评选标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做好组织推荐工作。要继续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提高渔港安全管理水平,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作为当前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抓手,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各地要建立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地渔业部门及时收集报送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工作中的阶段性成果和好的经验做法,有关情况请随时报送我部渔业局。此外,请各地按要求于9月30日前将“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推荐材料报我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