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渔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省决定于今年10月份组织开展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行动由我委统一领导,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并争取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支持。
二、专项行动任务
1、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深水张网及其他非法捕捞作业;
2、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电力捕捞器具的行为;
3、查处无证捕捞,取缔非法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
三、专项行动范围和时间
1、范围:乌江干流、赤水河、都柳江及一级支流、珠江流域的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库、省际交界水域和非法捕捞现象严重的其他水域,重点是违法现象严重、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水域及省际交界水域。
2、时间:2011年10月15日至11月20日。
四、行动安排
1、各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
2、专项行动期间,我委将成立检查组适时进行指导、督察。具体检查地点、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区做好配合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从巩固我省禁渔成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守法渔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周密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加强执法检查,整治捕捞秩序。各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要充分调动和整合渔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采取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重点水域的监督检查;要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高执法能力和效果。
3、健全举报制度,争取渔民群众支持。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渔民群众提供详实、可靠的非法捕捞作业信息,增加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必须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对因泄密而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加强执法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的要求,对符合刑事犯罪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严厉惩处违法分子。
5、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在专项行动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渔政形象;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确保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人身安全。
6、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填写《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执法行动输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请各地于11月28日前将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电子邮箱cflegz@163.cpm。
附件: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
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地区 |
参加执法船(艘次) |
参加执法人数(人次) |
查获违法捕捞船(艘) |
查获电 捕鱼案 件(起) |
查获炸 鱼案件 (起) |
查获毒 鱼案件 (起) |
查处电捕器具(台套) |
取缔迷魂阵(部/米) |
取缔其他违禁渔具(件) |
没收渔获物(公斤) |
查处非法从事渔业的“三无船舶(艘)” |
行政 处罚 人数 |
刑事 处罚 人数 |
罚款(万元) |
备注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