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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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0426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5〕40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及使用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印制,由省农委统一印制,各市(州)屠宰行业监管部门根据需要申领。申领时需填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领登记表》。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肉品品质检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由各市按照农业部要求的矢量图负责统一印制和发放。市(州)和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三、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实行计划订购。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前逐级向市(州)级畜牧兽医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定购计划和数量。申报时需填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签)申报表》。印制费用由使用企业承担。

四、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专帐登记。对订购、发放、回收、销毁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进行详细登记,做到账目清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五、使用企业停产、停业不再使用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其库存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应当上交县(市、区)级畜禽屠宰监管机构。

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发放、使用和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假冒、伪造、出借、转让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七、请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于每年1230日前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省农委屠宰行业管理处。

联系人:屠宰行业管理处欧仁姚敏

联系电话:85288785   85284009

传真:85288785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领登记表

       2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合格标志申报表

      3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印章申报表

       4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合格标志申领

登记表

黔农办发〔2015〕407号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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