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进行专项 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涉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进行专项
执法检查的通知
遵义市农业委员会、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为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要求,我委决定于2014年1月对涉保护区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查保护区内开发建设项目,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管理,建立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正常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珍稀特有鱼类资源及生境。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及对保护区危害情况,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检查方式
由各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相关管理执法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在此基础上,我委组织抽查。
四、工作安排
1月上旬,各市在本辖区内开展自查。
1月中旬,我委组织抽查。
1月下旬,全面总结,梳理成效,查找不足,提出对策和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领会、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相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项目的危害性和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二)认真检查,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执法程序。参加执法各单位及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利,自觉树立廉洁自律形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要认真调查取证,了解保护区受破坏情况,责成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获批准便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或作出处罚决定。
(三)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地要对专项执法工作进行总结,深入分析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存在的主客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及具体监管措施,形成有分析、有建议、有对策的总结报告。
联系人:贵州省渔业局 刘玉峰
联系电话:0851—5280243 5284467(传真)
电子邮箱:gzlyf66@126.com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