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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5日 10:31  字体: 文字来源:省农委发展计划处  作者:省农委发展计划处 访问量:385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0288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省农委发展计划处
  •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15日
  • 文号: 黔农办发〔2014〕139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强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农业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42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示范区内试行开展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对于准确评价示范区发展水平、加强示范区建设管理、推动形成“比、学、赶、超”建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州)农委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督促相关县(市)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监测评价工作管理,明确工彳责任,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2014年监测评价工作自本通知下发起组织实施,请各示范区抓紧开展自评价,经县政府审核通过后,于2014530日前将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通过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上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委。

联系人:省农委计划处

联系电话:08515285021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4519


黔农办发〔201413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310月,我部印发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20137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组织开展了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为强化示范区建设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得到了各地积极响应。按照《评价办法》有关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年度

2014年示范区监测评价对象为我部已认定的153个示范区以及2014年拟新认定的示范区,评价年度为2013年建设水平。2014年拟新认定的示范区按照《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增加填报2010-2012年基础数据。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

  依据《评价办法》,评价内容包括示范区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大方面,涉及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等24项指标。通过计算各示范区建设水平综合得分,量化评价各示范区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

三、评价程序

请各省农业部门组织有关示范区按照规定的示范区政府组织采集数据、编制自评价报告,省级农业部门和部农垦局按归口审核认定的程序,做好今年评价工作。示范区2013年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应包括发展建设现状、发展差距、发展思路及对策打算等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数据采集和审核。各示范区应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规定要求采集数据,认真比对数据年际间变化,对数据的异常波动要做出专门说明。对以往年度上报数据有误的示范区,必须在评价信息系统更正并报告。各省农业部门和部农垦局应对归口管理的示范区评价数据与统计年鉴、行业统计资料等进行逐一比对审核,确保各项数据来源可靠、真实有效。

(二)完善统计制度。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应抓紧督导示范区制定高标准农田面积、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数量两项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评价指标数据的统计制度,并报你们备案。

(三)严肃监督管理规定。从2013年评价工作看,山西、湖南等省的部分示范区评价指标数据存在填报错误、多次反复的现象,延误了评价工作进程。对2014年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数据失实被我部核实以及受到社会公众质疑等严重后果的,我部将对主要责任方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时报送。考虑到20146月下旬我部将召开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场交流会,为做好示范区建设成效的总结工作,请各省农业主管部门于2014610日前先行将初步审核通过的已认定示范区评价数据通过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具体见http://ac.agri.gov.cn)预上报,于7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已认定及新认定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进行完整填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栾义君

010-59192548(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