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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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4-00389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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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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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

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长江、珠江(以下简称两江”)禁渔期管理工作,养护两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巩固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成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长江和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省两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由省农委统一领导,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禁渔期执法检查

宣传落实两江禁渔期制度和贵州省渔业条例,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交界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检查时间为2112时至53112时。检查范围为我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禁渔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三、专项整治行动

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地笼网、深水张网等有害作业方式;查办违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非法捕捞工具;查处无证捕捞、违规捕捞,取缔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查处非法涉渔、涉水开发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工程和采砂行为;查处非法捕捉、倒卖、展览、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行动时间91日至1130日。检查范围是我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非法捕捞严重、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地区以及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两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落实专项经费;要积极为渔民争取禁渔补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渔民纳入低保,改善渔民生活条件,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加强执法,提高效果

各地要继续完善多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并创新管理机制和检查措施;要加大禁渔期执法力度,认真做好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对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相应扣减或取消油价补助。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规范程序,依法行政

各级渔政机构在护渔行动期间要做到严格依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渔政形象;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确保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政执法信息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2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练掌握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制作软件的使用,做好渔政执法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推进渔政执法规范化和信息化。

(四)加强检查,严肃纪律

各地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检查监管,对违纪、违法现象严肃处理。

(五强化监督,及时总结

各地要大力宣传禁渔期制度和两江流域护渔行动有关工作,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都要设立并公布执法管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市(州)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按时向我委报送相关材料。720日前对两江禁渔期执行情况分别进行总结并上报贵州省渔业局(含相关表格)1210日前对两江专项整治行动分别进行总结并上报贵州省渔业局(含相关表格)

联系人:李准   韩利民                电话:0851---5289790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