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局、畜牧局、贵阳市蔬菜办,贵州省农科院、贵州大学: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国务院颁布的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第304号〕以及农业部颁布的“四个配套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第8号令〕、《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第9号令〕、《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第10号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第59号令〕的顺利实施,现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本地本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指导《条例》及其四个配套规章在本地本部门的实施。
二、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全面做好监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科学知识,准确理解《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9〕3号)精神,熟悉掌握通知内容,加强《条例》及四个配套规章的宣传,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与生物安全知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保障贯彻实施。
三、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知识宣传,要正确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信息反馈制度。要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及时上报各类信息。每月20—25日将“贵州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汇总表”上报;每年4月4日以前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1日前提交年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5月20日前和11月20前将标识审查监管情况报送至农业厅科教处;每年5月20日前和11月20前将安全评价试验监管情况报送至农业厅科教处;每年5月20日前和11月20前将品种审定监管情况报送至农业厅科教处;每年5月20日前和11月20前将经营销售监管情况报送至农业厅科教处。
附件: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
安全监管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意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产业化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试验研究、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环节的转基因生物种类不断增多,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强化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转基因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是《条例》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安全监管对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把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对本地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强化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安全评价试验环节监管。各省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要求,对我部批准的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确保100%的监管率。要在试验前对试验场所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在试验中对隔离等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管,在试验结束时对残余物的处理和收获物的保存等进行监管。有关监管情况每半年向我部报送一次,请分别于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是强化品种审定试验环节监管。我部将继续对参加国家级审定生产试验的农作物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各省要加强对参加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监管,特别是对所有参加生产试验的水稻、玉米、油菜、大豆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发现问题的要按照《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监管情况每半年向我部报送一次,请分别于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并抄送部种植业管理司。
三是强化经营销售环节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的监管,同时加强对其他农作物种子如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种子的监管,防范转基因作物种子非法经营。有关监管情况每半年向我部报送一次,请分别于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并抄送部种植业管理司。
四是强化对研发单位的监管。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进行普查,摸清家底,将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要对所有从事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的单位进行系统、深入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各项法规,依法开展各项活动。要督促各研发单位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要求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各项研发活动有章可循、管理规范;要督促研发单位落实相应的安全控制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要督促各单位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有关情况请于3月31日前上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遇相关重大突发事件,各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报我部有关司局。
三、强化责任追究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牵头处室、主要责任人和联系人。出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重大问题时,属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未主动履行监管职责或未及时报告的,由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我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承担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等相关科研任务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未经审批私自开展田间试验和南繁,擅自扩散转基因生物材料的,除依法处理或处罚外,将取消该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重大专项等科研任务的资格。
200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本省2009年监管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在行政监管方面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有序规范地开展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加工活动。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