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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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34482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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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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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675

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各有关单位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山地生态畜牧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围绕产业发展的动物疫病科研、监测等工作要求将更高、任务将更重,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平台支撑作用,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和公众健康,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有关要求,严格依法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有力保障了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但仍有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各地要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二、依法严格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批有关工作

按照《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部署,我委承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省内运输、部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以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跨省或向境外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以及有关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的初审工作。结合我省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现状,不具备条件的实验室不得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向省(境)外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我委申报初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在申报或接受相关科研项目前,要按规定向农业部申请审查;需发表病毒研究成果的,要按照国科发社〔2012921号文件规定,报我委审查同意,以规避生物安全风险。

三、切实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日常监管

按照《条例》规定,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底数,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将生物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实验室设立单位,督促其完善并切实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和安全事故应急、人员考核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开展实验活动,认真执行实验活动定期报告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销毁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各地要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结合集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我委将根据农业部有关工作安排,对重点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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