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6〕157号
关于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全面了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办法》的有关内容,根据农业部有关工作部署,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主要对《办法》的实效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一)实效性。《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否实现,立法宗旨是否得到贯彻,哪些方面已经得到规范和解决,哪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二)合理性。《办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畜禽标识、养殖和防疫档案、信息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措施以及主体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哪些规定已经不适用。
(三)协调性。《办法》是否与《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配套规章协调,配套性规范是否齐备,哪些方面需要补充,哪些方面需要修改。
(四)可操作性。《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二、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主要采取自评估和问卷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自评估。各地认真梳理自2006年7月1日以来,辖区内出台的有关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程、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通知、答复等),形成汇编材料;结合材料和工作实际对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自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对《办法》的整体评价,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在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追溯制度,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二)问卷调查。各市(州)、仁怀市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相关问卷请登录填写,填写完成后直接提交,不回收纸质问卷。参与问卷调查的主体及方式如下:
1、各市(州)本级选择“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填写,并指定辖区内1个县(市、区)进行填写,其中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须指定已设立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县(市、区)。
2、各市(州)指定的县(市、区)和仁怀市分别选择“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填写。在选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填写时,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指定的县(市、区),明确由1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来完成,其余相关县(市、区)明确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来完成。
3、各市(州)指定的县(市、区)和仁怀市分别组织辖区内的牲畜定点屠宰场(点)驻场官方兽医、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官方兽医各2名选择“官方兽医”进行填写;同时,随机选择1家畜禽饲养场(户)、1家牲畜定点屠宰加工场、1家畜禽交易市场选择“行政相对人”进行填写。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抽调骨干人员,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工作时间,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开展调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调查《办法》在本地落实和执行情况,认真撰写自评估报告。各市(州)、仁怀市要于2016年6月5日前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填写并提交调查问卷。
(三)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地于2016年6月5日前将自评估报告连同汇编材料(含电子版)报送我委动物防疫检疫处。
联系人:杨齐心
联系电话:0851-85289155(传真)
邮箱:syc5287855@163.com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