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阳光工程督促检查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2〕237号
关于开展阳光工程督促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督导的通知》(农办科〔2012〕52号)、省农委《关于开展财政涉农专项资金“5+2”项目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2〕233号)要求,现就全省2009至2012年上半年阳光工程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督促检查内容
(一)对农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贯彻落实2009-2011年《贵州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2009-2011年《关于下达贵州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等情况,组织开展阳光工程培训需求申报及调研工作、培训机构确定、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和培训规范建设、培训监管、项目验收、协调机制构建、资金配套等情况。
(二)对培训机构,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规范执行、师资遴选、培训教材编发、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培训台账及痕迹档案管理,此外,农业创业培训还要检查对以往培训跟踪服务等情况。
(三)各地在项目执行中主要体会和经验,存在问题、困难及如何培训职业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检查方法
本次督促检查采取市(州)全面自查、省级重点检查和农业部督导的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培训设施条件、座谈和访谈、抽查培训学员等。
(一)市(州)全面自查。各市(州)要对辖区内承担培训任务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任务完成、培训台账建立、监管系统填报、项目资金拨付及出具资金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情况。根据监管系统和培训台账信息,采取电话访问或实地走访培训学员等形式,了解其参加培训和补助情况、对“阳光工程”的知晓情况及培训效果等。抽查学员总数不低于培训人数的5%。要对抽查学员的姓名、检查时间、询问内容等进行书面登记存档备查。
(二)省级重点检查。省农委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全省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县进行抽查,抽查县总数不低于项目县总数的10%,每县检查不少于1个培训机构,并随机对学员进行抽查。检查内容、方式与市(州)的自查内容、方式相同。检查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30日,分组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农业部督导。时间为2012年7-10月。
三、督促检查要求
(一)各市(州)农委接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专门检查组分赴各项目县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各级阳光工程主管部门既要做好自查,也要迅速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开展检查不认真的市(州)和项目县,一经发现,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市(州)农委和项目县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群众反映大、培训效果差、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各市(州)农委及项目县要认真准备自查材料,特别是近年来各地围绕地方主导产业调整培训方向,农业创业培训工作和培训以来的跟踪服务等情况。工作成效要实事求是,问题和原因分析要准确深刻,政策建议要符合实际,切实通过督促检查规范、促进本地“阳光工程”的工作,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各市(州)要在各县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8月25日前以各市(州)农委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委(科教处)。自查报告应包括对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技能培训检查情况。
联系人:王瑶龙毅
联系电话(传真):0851-5288491 5285654
投诉电话:0851-5281609
举报电话:0851-5289342
电子邮箱:gzsnwkjc@126.com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