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文件材料归档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修订)》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7〕287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文件材料归档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修订)》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文件材料归档和文书档案保管,经委领导同意,现将《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印发
共印40份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便于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确界定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维护历史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提升归档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公文、电报、资料、簿册、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本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上级、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向上级机关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转让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工作、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本机关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机关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其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本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委主要领导统筹档案工作,分管领导主管档案工作,委办公室主任主抓档案工作,办公室设一名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督促本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立卷工作。
各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文件材料及专门文件材料归档、立卷具体工作。
各处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归档、立卷的文件材料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 委属各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