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瘦肉精” 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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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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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办发〔20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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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瘦肉精” 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瘦肉精”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2〕58号

委机关相关处、(室、办)、委属各相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安全,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和农业部《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11〕12号)精神,现就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瘦肉精”监管工作职责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监管

与工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出栏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无产地检疫证明、保证书或来源不明的活畜不得入市交易;督促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对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户),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监管信息;指导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过往运载动物活畜的车辆时,对发现出栏保证书、交易记录不齐全的,要通知活畜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督促货主将活畜运回原产地。

二、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管

配合商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场、点)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生猪屠宰企业(场)要按规定记录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耳标号、畜主(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以便发现问题后追溯来源;生猪屠宰企业(场)要对进场生猪批批抽检(以出栏前饲喂群或运输车辆为单位),对宰后生猪抽取一定数量的膀胱尿液进行检测,并做自检记录,自检记录保存2年;配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场)开展进场自检和宰后抽检,指导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宰后生猪抽取一定数量的膀胱尿液进行监督检测。

要督促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企业自检及检疫人员抽检中,发现“瘦肉精”为阳性的,及时将尿样交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并暂缓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一经确认含有“瘦肉精”,要配合商务部门对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