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7〕53号)
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7〕53号)
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农委: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7〕2号)要求,我省将继续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切实抓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并配合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完成抽样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狠抓“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等制度的贯彻执行。结合监测、“两证”核发换发、日常督查巡查,加大奶牛养殖、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等重要环节对不合格生鲜乳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中违法违禁添加行为、非法运输“黑车辆”和非法收购“黑窝点”。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和各抽样单位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各地要加强监测与执法联动,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报送省农委畜牧兽医局,以便及时查处。在监测中一旦检出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要立即追踪溯源,查源头、找原因、堵漏洞、消除隐患,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三)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检测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为抽样、检测单位提供工作便利,要协调当地做好配合工作,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完成。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强化信息交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监测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原则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的抽样比例原则为3:1,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贮奶罐内设隔断且承运不同收购站生鲜乳的应视为不同抽样对象,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样品。全年分上下半年共开展2次监测,每次完成全年总任务的1/2。
(二)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黄曲酶毒素M1。其中,上半年检测三聚氰胺、黄曲酶毒素M1、β-内酰胺酶和革皮水解物,下半年检测三聚氰胺、黄曲酶毒素M1和碱类物质。
四、抽检数量及送样时间
2017年全省计划抽检生鲜乳40批,分两次完成。其中,国家监测任务20批:生鲜乳收购站抽样10批,生鲜乳运输车抽样10批;省级任务20批:生鲜乳收购站抽样10批,生鲜乳运输车抽样10批。各地具体抽样数量和时间见附件1。
五、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见附件2和附件3)
(二)抽样要求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附件4和附件5)执行,从收购站或运输车辆的储奶罐中采集生鲜乳样品。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生鲜乳抽样工作单》见附件6。检测机构应与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或受检单位送检的样品。
(三)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检测工作由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承担,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7〕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
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和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
附件:1.2017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抽样计划表(略)
2.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表(略)
3.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略)
4.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规范(略)
5.生鲜乳抽样方法(略)
6.生鲜乳抽样工作单(略)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