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会议
(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修
订)
2018年2月6日
附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会议(培训)工作,保证会议(培训)工作需要,加强会议(培训)经费管理,根据《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关于全面推进贵州省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议(培训)是指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召开(举办)的各类会议及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内部统一管理,按照“有预算、有审批、再执行”的程序,增强会议(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会议(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会议(培训)质量,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第二章分类、预算、计划、审批及备案管理
第四条会议类型。
一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及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农委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以省农委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
其他会议是指招商引资、宣传推介以及农资打假、行政执法等活动,参照一、二、三类会议确定类型。
第五条培训类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六条会议(培训)经费列入部门(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严格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
第七条建立会议(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培训)主办部门(单位)制订本部门(单位)当年3月至次年3月为期一年的会议(培训)计划(包括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会(训)人数、预算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根据会议(培训)计划的预算经费额度,按权限审批后施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的一、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单位)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实施。
(一)会议预算经费不足2万元的,由会议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施行。
(二)会议预算经费在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由会议主办部门(单位)报分管业务的委领导批准后施行。
(三)培训(经费额度不限)或会议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培训(会议)主办部门(单位)报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审核,于每年2月10日前送委财务处汇总并审核,由委财务处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各部门(单位)在报送年度计划的同时,须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送委财务处,由委财务处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八条年度会议(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会议(培训)计划的,按第七条程序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委财务处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年度中调整的会议(培训)计划应在委主要领导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会议费是指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一)伙食费是指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支出。
(二)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以及会议代表随行人员有关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会议、培训费(除师资费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培训)按每人每天650元予以结算。
二类会议(培训)按每人每天550元予以结算。
三类会议(培训)按每人每天450元予以结算。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三条培训的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以下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参训人员实际伙食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分管业务的委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交通费、资料印制等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议(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会议(培训)的组织和管理,须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培训主办部门(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管理。
第十六条会议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并按照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的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第十七条培训场所,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省内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它培训机构承办。无法利用上述培训机构现有培训场所的,应到省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举办培训。价格低于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的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可优先作为培训场所。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控制省外培训,省内能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到省外培训。
第十八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九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议(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套取现金发放。
第二十条会议(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组织安排与会议(培训)内容无关的考察、参观。
第二十一条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二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二十三条会议(培训)费报销,须填写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报销单列明费用支出明细并附相关票据,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按经费审批权限报销。
第二十四条综合定额范围内的会议(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以下原件:会议(培训)计划审批材料、预算表、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会议(培训)人员签到册(表)、会议(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综合定额范围外的师资费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领取人姓名、单位、职称/职务、讲课费金额、签字、联系电话等)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二十六条会议(培训)结束后,原则上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3个月的,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预算、计划、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会议(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会议(培训)费由主办部门(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在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会(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会议(培训)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驻贵阳市区)。驻贵阳市区外的贵州农业职业学院、贵州省草地技术试验推广站、贵州省威宁高原草地试验站参照执行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委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有与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会议计划表
2.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培训计划表
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会议(培训)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