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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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办发〔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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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821

    附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机关、委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机关、委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严格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和使用绩效;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控制和监督财务收支活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开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开展财务督查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改进财务活动中的问题,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在省农委领导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委财务处主要负责: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指导委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委机关及财务代管委属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八条委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决算;本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九条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活动需要设置财会、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岗位,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保证财务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有计划地轮换岗位,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会计与出纳人员须相互分离,分岗设置。会计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章、网银支付密钥等会计印章、密钥应分别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单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管理实行“标准统一、归口统筹、分级执行”的层级管理形式。

第十四条预算管理实行主体责任制。预算的实施部门(单位)及负责人是预算编制、执行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行政单位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事业单位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三公”经费、项目支出(省本级支出、省对下支出)、原预算外转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非税收入支出等。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按照“编制有依据、执行有评估、决算有绩效”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财政部门要求等合理编报。

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资金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其他因素等。

第十七条收入预算。各单位应按来源逐项测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和隐瞒。各项收入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一)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测算应考虑如下因素:编办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实际人数,单位资产占用情况,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和发展需要,定额标准,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及其它因素。

(二)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一经下达,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制预算草案,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如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在金额和内容上与建议预算数不符的,应按预算控制数进行调整。

(三)非税收入根据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分析影响因素后,合理测算收入。

(四)其他收入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结合省农委实际工作情况,按来源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在对委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分档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收支情况和保证正常运转的需要,按照委人事处审定的人员工资、津贴等标准,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制本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财务部门通过DBCS(部门预算管理系统)报送。

第十九条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含原预算外转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每年6月底前,委财务处编制下年度三级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每年815日前,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三级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下年度四级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四级项目预算”)送委财务处。

(一)四级项目预算的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绩效指标(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支持对象及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要确定因子和权重,下年度通过测算后直接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完成申报、评审、入库等流程,下年度根据入库项目直接分配。

(二)项目支出预算审批,按照“两上两下”程序执行。

一上。每年830日前,委财务处(以省财政厅正式通知的预算编制时间为准)根据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的四级项目预算,汇总形成下年度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按程序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预算指标控制数。

二上。委财务处根据预算指标控制数,完善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核,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

(三)项目支出预算分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委财务处结合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的四级项目预算和年度绩效评价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到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的年度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核,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印发。

(四)项目预算资金下达。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四级项目预算,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下达方案,经委财务处审核,报分管业务的委领导批准后送委财务处。

“黔财农”资金文件下达。委财务处根据资金下达方案草拟资金下达文件,会签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并经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批后送省财政厅会签,会签完成后,由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印发并送委财务处4份。委财务处按照规定公开资金下达文件。

“黔农财”资金文件下达。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根据资金下达方案草拟资金下达文件,会签委财务处,经分管业务的委领导批准后印发并送委财务处4份。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公开资金下达文件。

(五)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年度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执行预算。逾期未执行的,由委财务处统筹整合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核,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六)项目支出预算调整。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需调整二级项目预算的,按有关程序报批。根据委重点工作安排,确需调整三、四级项目预算的,由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同意后送委财务处审核,由委财务处统一提请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存量资金包括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及使用。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而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部门决算要真实、完整、准确与及时。部门决算分析和分析结果的运用,要形成预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收入管理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收入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收入包括行政单位收入和事业单位收入。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应当建立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台账,执行专人负责制,实行限量领用、交旧领新。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支出是指为保障工作开展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支出的主要途径是经费报账、项目资金下达(拨付)。

第二十九条支出的审批按照“经办与审核分离、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根据支出额度确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第三十条经费报账的一般程序和权限。

(一)一般程序:由经办人将票据整理后分门别类粘贴,填写票据粘贴单、经费报销单,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人签字,按权限审批报账。

(二)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至50万元的,由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纳入四级项目预算、预算资金分配方案、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的,由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审批;未纳入四级项目预算、预算资金分配方案、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的,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审批。

(三)其他经费:住房公积金、水电费、电话费等,委机关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委属事业单位由处级以上专人审批;基本养老保险、伤残金、职业年金缴费、目标考核奖、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贴等,委机关由委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委属事业单位由处级以上专人审批。

(四)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畜牧兽医局管理内设处室的经费报账,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办(局)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委领导按照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职工借款。确有必要的,实行“一借一清、按期归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办理借款的职工须是委机关或委属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职工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数额和计划还款时间,按照审批权限借款,在公务办结后应按财政规定办理报账手续;逾期3个月未还的,财务部门出具扣款通知书并通报,在该职工有关收入中一次性或分期扣回应归还借款部分。

借款人办理离职、调动、辞职、退休等事项的,财务部门应先核实借款情况,对未核销的,须先归还借款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因死亡未冲销的借款,其家属在办理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前,须到财务部门结清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核销的,由财务部门直接从其丧葬费、抚恤金或其他应补收入中扣回,或由其所在部门(单位)书面通知其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催收借款,经查实无法一次性还清的,要签订还款协议分期还款,对无特殊情况拒不还款的,依法依规追缴。

第三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车辆维修机油卡、差旅费等报账,按照委内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会议(培训)费、讲课费的报账,按照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第三十三条咨询费、评审费、论证费等报账,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第三十四条公务办结后应及时报账,超过3个月不报账的,须经分管业务的委领导签字同意,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账。

第三十五条原始凭证是报账的唯一合法凭证。原始凭证的粘贴应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不予报账。发票开具的内容应准确翔实,单次物品较多时,应提供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

第三十六条严格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津补贴、奖金和福利等,严禁巧立名目或超标准发放。

第三十七条公务活动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公务活动支出原则采取转账、公务卡方式结算,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提取和使用。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的,经办人须于透支免息还款到期前的五个工作日以上,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因报账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项目资金下达或拨付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由委财务处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要求,结合资金性质,提出审批程序和权限,经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核,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相关部门(单位)执行。

(二)农业部部门资金拨付,由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根据农业部要求,制定资金拨付文件,会签委财务处,报分管业务的委领导批准后,以“黔农财”文号印发。

(三)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下达,根据年度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需会签省财政厅的项目资金(文号为“黔财农”),由委财务处会同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制定资金下达文件并会签省财政厅后,由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按程序印发。

(四)其他资金拨付,由委项目主办部门(单位)根据资金来源、工作任务等,制定资金拨付文件,会签委财务处,经分管业务的委领导批准后,以“黔农财”文号印发。

(五)文号为“黔财农”、“黔农财”的非涉密文件,按照“谁主办谁公开”的原则,在委门户网站公开。

第六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管理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代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采购任务,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不予报账。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的报账,应提供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计划表(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发票、验收报告或意见,按权限审批后报账。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资产是指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时应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及软件等。

第四十三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配置”、“先审批、后处置”和“先登记、后使用”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流程、标准和职责,以及会计核算,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代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由委财务处或委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委财务处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银行存款账户。不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六条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四十七条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和中央、省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簿,规范设置科目,准确填制凭证,完整登记账簿,及时编制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科学规范、账目清晰。

第四十九条财务人员按照“先审核、后支付”的原则,对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财会人员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五十条委财务处应向委主任办公会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并按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会计档案包括的范围,主要有四类: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归集及保管。

(一)财务部门负责专人保管会计档案。

(二)财务部门按规定归集整理造册并移交委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印要填写审批单,并履行登记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内控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驻贵阳市区外的贵州农业职业学院、贵州省草地技术试验推广站、贵州省威宁高原草地试验站参照执行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委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有与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委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