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农机)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全面提高农药经营人员素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农药经营人员的资质要求,现将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经营人员。
二、培训方式
农药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本经营单位所在地,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经营人员或经营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培训内容
(一)农药管理法规。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法律条文、配套规章。
(二)农业基础知识。《作物栽培学》《农业生态学》《植物营养学》等农业基础知识。
(三)植保基础知识。《植物化学保护》《农药学》《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学》等植保基础知识。
(四)农药安全知识。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安全保管、使用安全防护、中毒急救措施等农药安全基础知识学习。
四、有关要求
(一)选择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各地协调选择的培训机构必须要经教育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二)优化培训课程设置。各地在对接相关培训机构时,要指导培训机构科学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参训人员熟悉农药管理和病虫害防治知识,能够指导群众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三)积极协调开展培训。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为当地农药经营单位提供便捷的学习机会,使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能及时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做到许可经营。
(四)严格学时要求。具有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农资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需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其他人员需进行不少于56学时的系统培训。
(五)及时反馈培训情况。加强培训工作安排统筹,于每月5日报送上月培训工作推进情况,以及本月培训计划。县级报送市州,市州统计汇总后报省植保植检站(农药检定管理所)。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851-85286297,邮箱:gzszbzj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