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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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9178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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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9〕20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9〕20号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委、畜牧兽医(水产),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规定,依法以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为重要抓手,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形成对兽药违法分子震慑,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和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符合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要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依法实施吊销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上报农业农村部依法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
    (一)报送范围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报送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假劣兽药和省农业农村厅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认真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同时,各地在实施兽药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查处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也要纳入重点报送范围。
    (二)报送内容及时间

1.各地组织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以及落实过程查处的需提请农业农村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在查处任务下达后2个月内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2.吊销或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信息、需要提请省农业农村厅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信息,以及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提请农业农村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要随时上报;

3.各地查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要随时上报其他案件信息按每季度末25日前报送。
    (三)材料报送要求

1.组织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按照规定格式(附件)上报处理处罚汇总情况,并附个案查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2.提请农业农村部撤销或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省农业农村厅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应以正式公文提请,所附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的证据材料。

3.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信息材料,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格式报送。
    三、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违法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适时通报各地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处罚情况。假劣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将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各地落实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作为资金因素法分配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履,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抓好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


联系人:

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  黄  艳    电话:0851-85283673

邮箱:1220975639@qq.com

    黔农办发【2019】20号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市(州)兽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doc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