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
近年来,我省种畜禽产业发展较快,畜禽良种供应能力显著增强,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部分种畜禽场设施设备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支撑力量薄弱;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以低代次充高代次生产;许可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信息填报不及时不真实等。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
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脱贫攻坚、加快实现畜牧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近期各地都在开展机构改革,牵涉到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一定程度影响到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专人,做好相关工作的无缝对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没有空档。要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根据《畜牧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和证书发放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农业委员会于2012年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规定了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活动,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严格审核把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所列种畜禽,应与《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中的品种名称相一致。对发放许可证后要及时准确填报“国家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做好种畜禽场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完善全国种畜禽生产信息数据库。
三、加强种畜禽执法监管
种畜禽执法是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综合执法,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队伍,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装备,强化执法培训,提高种畜禽执法能力。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培育新品种、配套系的中间试验管理,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配套系不得推广。各地要实行种畜禽场常态化监管,注重对种畜禽场资质的复检,加强对种畜禽场销售种畜禽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三证”的查验。各地要强化举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对举报内容要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实,严厉查处。
四、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种畜禽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要制定种畜禽质量检定评价标准,作为评价种畜禽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要指导和督促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育种制度、兽医卫生制度、饲养管理制度、种畜禽出场检验制度、档案信息制度等,并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养殖档案。种公猪销售出场,要有合格的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种公猪站引进的种公猪必须附有测定成绩。各地要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统计信息调度工作,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季报制,各市(州)要在每季度末将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统计报表(见附件)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五、加强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
动物疫病是制约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种畜禽疫病净化工作是动物防疫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种畜禽场动物防疫的监管,所有种畜禽场必须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区种畜禽疫病净化工作方案,要按照国家种畜禽健康标准和我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本地种畜禽场监测计划,猪瘟、猪蓝耳、猪口蹄疫、伪狂犬病、牛口蹄疫、牛布病、牛结核病、羊口蹄疫、羊布病、羊小反刍兽疫、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和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对所有原种猪场和祖代以上种禽场要结合本地情况,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贵州省全面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实施意见》尽快着手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从生产源头提高畜禽健康安全水平。
六、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畜禽品种保护工作需要,指导资源保护场扩大群体规模,增加血缘数量,达到农业部规定的保种数量要求。农业农村部印发了《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规范(试行)》(农种种函﹝2019﹞14号),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管理,规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促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要积极招商引资,拓展融资渠道,挖掘我省地方畜禽品种的潜力和优势,加快开发利用,建立符合我省畜牧业生产实际的地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体系,达到“保用并举、以用促保”的目的。要切实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监管,严格执行畜禽遗传资源处理审批制和责任追究制。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种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受保护的遗传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畜禽遗传资源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七、加强种畜禽跨省调运监管
各地要督促种畜禽生产经营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种畜禽跨省调运申报审批和隔离观察等制度。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加强种畜禽跨省调运监管。跨省引进的种畜禽必须来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饲养场,种畜禽调运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审查拟跨省调运种畜禽的有关申报资料,并到调入饲养场现场核查,合格后有关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种畜禽场在跨省引进的种畜禽调入后,要及时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统计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