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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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1020997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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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20﹞1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业科学院,贵州省烟草科学研究院,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期通报了个别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违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203号)的要求,为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行为,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法律意识。《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学习《种子法》,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2.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要按照《种子法》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见附件1)的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审批。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对违反法律规定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3.全面及时排查种质资源合作交流情况。省内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全面排查2016年以来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对外合作交流情况。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业科学院和贵州省烟草科学研究院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排查工作,填报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排查表(见附件2),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于2020年3月25日前报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内排查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填报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排查表,汇总后并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于2020年3月2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在排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审批向境外输出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要及时叫停,对不符合合作条件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合作;对合作双方受益,合作合同完备,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要限期抓紧补办;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联系人:程江    联系电话:0851-85864120

邮箱:gzsnynctzyglc@163.com

附件:1.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

            2.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排查表

                                                           2020319

附件1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

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

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                  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编码:17008-2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单位和个人。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公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审议通过,2004828日第一次修正,2013629日第二次修正,2015114日修订)。

4.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0号发布,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修订)。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需加盖单位公章。

                  8.2需提交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9 禁止性要求

无。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核机关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核机关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10.2对外提供或合作研究的种质资源详细说明(包括种质类型、资源特征特性等)。

10.3对外提供或合作研究的原因说明。

10.4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应包括与接收方或合作方签署的种质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应体现资源的共享惠益内容,如资源的互惠互利交换、经济利益共享、参与研究过程的共享、技术资料的共享、研究成果的共享等)。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受理审查《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价。

12.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业务处室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12.4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时,需将纸质材料同步报送。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不予许可的,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上签署不批准意见,出具办结通知书。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0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1

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示范文本)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   )第  号

申请单位(个人) ()

***

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

地   址

***(填写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

Email地址

***

电话号码

***

接受国家

***

接受单位(个人)

***

出境口岸

***

对外提供原因

***

申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清单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统一编号

类别

数量(//)

备      注

***

***

***

***

200(数量单位必须填写)

***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农业农村部审批意见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审批专用章)

备注:

注:1.本表一式五份,农业农村部、审核机关、海关、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类别按“野生种”、“常规种”、“杂交种”填写;

            3.有效期和编号由农业农村部填写。

附录1-2

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示范文本)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   )第  号

申请单位

(个人)

()

***

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

地   址

***(填写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

Email地址

***

电话号码


合作机构或个人

***

研究目的

***

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清单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统一编号

类别

数量(//)

备   注

***

***

***

***

200(数量单位必须填写)

***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农业农村部审批意见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备注:

注:1.本表一式三份,农业农村部、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类别按“野生种”、“常规种”、“杂交种”填写;

3.有效期和编号由农业农村部填写。

附录1-3

常见错误示例

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等申请材料不清晰、不齐全。

附录1-4

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多长时间能办完?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

答:可以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政务服务”栏目详细了解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目前,我部行政审批还没有加急办理方式。

2.如何办理网上申请?

答:可以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http://www.moa.gov.cn),进入“政务服务”栏目的“农作物种子类”,在对应的分类点击“网上申请”,按照提示完成申请的具体操作。

附件2

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排查表

(2016年以来)

填报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有无农作物种质资源境外合作交流行为

(有、无)


序号

合作对象

作物种类

品种

名称

统一编号

数量(克//粒)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

日期

合作期限

备注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