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种子法》《畜牧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0﹞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0年贵州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贵州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净化种业市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0﹞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大局,推动我省农业结构调整,为十大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落实《种子法》《畜牧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不断提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方向,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市场监督执法,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发挥种业基础保障作用,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贯彻《种子法》《畜牧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种业从业者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以农村产业革命为契机,激发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创业创新活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种业发展环境优化,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维护种业市场公平竞争环境。2020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省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负总责,由厅种业管理处牵头,会同厅科教处、省种子管理站、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等共同做好种业监管工作。印发种业监管方案,对辖区内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达到50%、20%;组织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承办由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按时办结,及时书面反馈。
—市(州)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制定本辖区监管方案,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辖区内50%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本级发证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
—县(市、区)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生产基地检查。对岑巩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和威宁县、长顺县、湄潭县、大方县4个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产地检疫等内容。生产基地规范性检查结果作为农业农村部确定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30%以上覆盖率,对本辖区的种子经营门店开展春季、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一是种子包装标签标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二是种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是否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四是是否未审(登记)先推、销售已撤销审定品种、套牌侵权;五是是否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台账;六是是否备案销售等。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零售主体种子销售备案率达到100%。
(三)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狠抓种子质量为重点,由省种子管理站牵头组织,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参与落实,一是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对全省范围内种子交易市场、种子经营门店进行种子质量抽检,对生产经营不合格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对企业开展种子质量抽查,同时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标签。实行差异化监管,将近3年来有套牌侵权、制售假劣、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的生产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对近3年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企业,酌情减免检查。
(四)开展种畜禽市场检查。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强化种畜禽市场监管,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监管和全面摸底排查。一是加大对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对种畜禽场许可条件、资质等进行复验;二是加强对销售种畜禽性能测定等证明材料、检疫合格证和家畜系谱的查验;三是严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低代别冒充高代别、销售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开展种畜禽市场监管试点。四是选择部分种畜禽企业开展种公猪、肉种鸡生产性能检测,对种公猪精液进行质量抽检。
(五)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以杂交水稻种子为重点,狠抓辖区内品种审定、基地制种和种子销售等关键环节,严查生产主体、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权属及亲本来源、制种田块转基因成分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一旦发现非法繁制和销售转基因种子,应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六)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加强品种维权,就是维护种业创新,维护公共利益。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品种权保护认识,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依法处罚等方面担当作为,坚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以杂交水稻、蔬菜和果树作物为重点,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强化当地行政司法协调配合,开展执法人员轮训,组织打假维权现场活动,加强普法宣传,对侵权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遴选并公布典型案例。
(七)推进许可备案信息化。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建立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主题清单,并在相应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均要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实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引种生产备案均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系统进行。对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主体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纳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市场监管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畜牧法》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作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分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种业市场和生产基地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厅种业管理处牵头,厅科教处、省种子管理站、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要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完成相关工作。
(三)压实监管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种业市场监管方案,组织明察暗访,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等进行监督抽查,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的监管,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管理。协调处理省内跨区域案件,配合处理其他省份协查案件,督办重点案件。组织开展冬季企业种子质量监测和市场随机抽检,推动种业监管信息公开,对各市(州)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市(州)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抽样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检查主体备案、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等情况,检查监督种子质量。配合省农业农村厅查处农业农村部转办案件。
(四)及时报送材料。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以上监管目标和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方案,并按时间节点推进相关工作,将监管方案于4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于12月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报告应附由农业农村部门主办且于今年结案的种业典型案例1-2起。
联系人: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吴健强
电 话:0851—85281257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陈涛
电话:0851—85282535
邮箱:gznykj2019@163.com
贵州省种子管理站 杨丽娜
电话:0851—85282997
邮箱:yanglina89@126.com
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 周迪
电话:0851—86224566
邮箱:25016181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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