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农委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农财〔2017〕60号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仁怀市农牧局、财政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财政厅 肖高明,0851-86892919
省农委 孙龙伟,0851-85289155
附件: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和《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黔农发〔2016〕16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疫病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在政策落实中,要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业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适时调整省级强制免疫病种和强制扑杀财政支持政策。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工作,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 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2. 经费拨付与使用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包干使用。各地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据实安排市(州)和县级财政补助经费。
强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州)、贵安新区、威宁和仁怀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免疫效果和检疫证明安排补助经费,不足部份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各地要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条件成熟的地方,要尽快启动,原则上2018年各市(州)至少应有一个“先打后补”试点,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强制扑杀补助。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牛、羊。
马鼻疽、马传贫:马。
2.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强制扑杀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比例测算。我省属西部地区,强制扑杀财政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部份由省、市(州)、县三级按4:3:3比例承担。
3.补助经费申请
每年3月10日前,各地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或29)日期间国家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3月15日前,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汇总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地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市(州),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16号)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2017年起,国家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各地在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的同时,可结合实际,在动物防疫范畴内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动物防疫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州)级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完善细化本方案,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移动终端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从业者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省农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各地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强化信息调度。各地要建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经费执行情况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各项防控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7月10日前向省农委报送阶段性执行情况,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实施总结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