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7年贵州省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农委,各项目实施单位:
报来《2017年贵州省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实施管理。本批复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及内容。如需调整,必须正式行文上报我委批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意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并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州)农委备案,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农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黔农财〔2017〕54号)的有关要求,严禁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省级在项目督查过程中发现此类问题,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收回资金、调减其他相关资金安排等,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实施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县级报账制,按进度拨付资金;凡由企业或者合作社承担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足额兑现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农资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补贴公示。支持项目示范基地标准化建设,项目示范区100%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推进绿色农产品“泉涌”发展。
三、项目总结验收。根据《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黔农财〔2017〕54号)要求,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单位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并报送总结材料到市(州)农委,市(州)农委审定汇总后于2017年11月25日前报送省农委(种植业管理处)。单个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投资不足300万元的,项目验收由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省农委根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张钟亿,电话:0851-85283863
附件:2017年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略)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