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做好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省农委关于做好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管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报送2012年度渔业油价补助专项资金发放工作总结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于1月16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盖章认可的工作总结文字材料以及《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报送我委。逾期不报的,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将全部扣除。
二、组织开展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
各地应尽快组织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展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县级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4)后,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于2月20日前逐级报送至我委,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包括渔船船名、船主姓名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等基础信息,以及2013年度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按照层层审核、层层负责的要求,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追责机制,按照其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并根据渔民填报的“年实际耗油量”和管理部门测算的补助用油量的最小值确定为渔业油价补助耗油量。
捕捞和养殖渔船要根据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养殖权限结束日期在2013年1月1日(含)以后的养殖证进行审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必须对养殖证信息进行逐个核对和补全,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养殖证信息完全一致,对未审核养殖证信息的单位,上级单位应退回重审。养殖渔民(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系统打印的新版养殖证,此日期后手工填写的旧版养殖证无效)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从事电毒炸作业,暴力抗拒检查,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应扣除全年渔业油价补助。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扣除70%以下渔业油价补助。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或协作办案工作中,凡涉及扣减涉案渔船渔业油价补助的,应及时将扣减建议情况报本级渔业主管部门。
四、及时发放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下达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的相关信息公示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五、加强渔业油价补助工资监督检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内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虚报(冒领)渔船、借养殖证及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已灭失渔船仍冒领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完善渔船管理数据库
渔船管理数据库是渔业油价补助核发工作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管理基础薄弱,上报数据未能达到及时准确的要求,给渔船管理和油价补贴工作带来困难。请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在此次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工作时,对捕捞渔船进行清理,按照相关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数据,与此次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一并进行。同时,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进行一次数据更新。
七、做好2013年度油价补助专项资金发放工作总结
2013年度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导商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盖章认可的工作总结文字材料以及《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报送我委。
联系人及电话:何文,邹宗朝,0851-5286744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