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拨付2015年畜牧项目资金的通知
省农委关于拨付2015年畜牧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各相关县、市(区)畜牧(农牧)局,相关单位:
根据畜牧生产实际和你们报送的申请,经研究,决定下拨省级财政资金606.94万元,支持开展相关畜牧项目建设、畜牧生产补助以及畜牧兽医宣传等,请按照本文附表列入相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州)、省直管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验收。省级财政扶持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后经县、市畜牧部门逐级行文报省农委批复实施。
二、凡由企业、合作社承担建设的,全部按照先建后补方式建设实施。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和直补农户的,要积极与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协商,遵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采购方案和公示方案,项目验收由省农委组织,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三、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强化管理,抓好项目建设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项目建设痕迹管理,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四、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务必按照资金用途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督查,确保项目建设和工作成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谢劲松 0851-85284977
肖冀霞 0851-85282285
附件:2015年省级畜牧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表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