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广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
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9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的应用和推广工作,省农委制定了《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安凯,0851-85281035
2018年4月8日
贵州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
直报系统推广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推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证和信息填报范围
国家级示范社合作社、省级合作社、省级家庭农场三类新型经营主体要纳入直报系统认证;承担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直报系统中完成认证并定期上报信息;整县推进试点(水城县、湄潭县、凤冈县、兴仁县、江口县、修文县)除按以上范围填报外,还要将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示范场纳入系统填报范围,在全县范围内推广。
二、做好直报系统推广与补贴政策衔接
直报系统作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督与实施的重要载体,各市(州)要在直报系统中对承担财政补助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市(州)县(区)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补贴政策要求,在直报系统中对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认真核实资格,加强资金监管、数据分析和跟踪问效,提高补贴精准性和资金使用效率。已录入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中的现代青年农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等培育对象数据可由后台直接导入,不需要认证,可以直接注册填报。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直报系统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力争将直报系统打造成为农业部门创新改进管理手段、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工具。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要在农民培训工作中,切实加大新农直报系统应用培训和推广,配备师资安排相应课程,提高职业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者、家庭农场主系统操作能力,尽快认真并熟练应用直报系统。
三是按时完成填报。各地2018年4月要基本完成系统填报范围内的各类省级以上示范主体的填报和认证工作。各级要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整县推进试点要在2018年5月完成各类县级以上示范主体的填报工作和认证,县级农业部门在系统中对承担农业财政专项的主体资质进行资格审核。
四是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加大对新农直报系统的宣传和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是做好经验总结。各地要及时总结新农直报系统推广工作经验做法,适时报送工作进度。新农直报系统推广应用情况将列入本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认证流程
2.新农直报系统推广联系人信息表
附件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认证流程
一是新型经营主体在新农直报平台中填报主体基本信息和上年度直报信息后提交认证申请,并对其信息填报的真实性负责(以主体负责人本人身份证信息注册认证)。
二是市(州)县(区)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完成认证申请,对认证信息进行初审,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合理性,县级初审定级后,由对应级别的农业部门复核。
三是省级根据各地报送的名录信息,确认主体对应等级并在直报系统中上报新农直报工作组申请复核。
四是农业部新农直报平台工作组对省级上报的认证申请进行复核,完成认证流程。
附件2
新农直报系统推广联系人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手机号 |
各市(州)和辖区内各县(区)指派专人负责直报系统推广工作;各市(州)汇总辖区内联系人信息,于4月12日前上报;具体负责同志扫码加入直报系统QQ群,将名字改为“单位名称+姓名”,便于工作管理。